民用建筑加固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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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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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加固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加固设计通则》(JGJ/T279—2012)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民用建筑加固设计的行业技术标准,适用于既有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及木结构的加固设计。该通则强调“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突出“诊断先行、方案优化、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其核心内容包括:明确加固前必须进行可靠性鉴定(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加固目标与等级;规定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原结构状况、使用功能变化、环境影响及后续使用年限;要求新旧材料、构件间连接构造可靠,重视界面处理与整体协同工作;强调抗震加固须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性能化要求,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同时对常用加固方法(如增大截面、外包钢、粘贴纤维复合材、外加预应力、增设剪力墙等)提出适用条件、设计计算原则与构造措施。通则还注重施工可行性与耐久性设计,要求加固后结构具备足够的抗连续倒塌能力,并兼顾防火、防腐等要求。本标准为加固工程提供了统一技术框架,是开展检测鉴定、方案比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保障既有建筑安全、延长服役寿命、促进绿色改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约400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第1.0.3条 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 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 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 建筑热工设计 (略) 第1.0.7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略)   第二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 建 筑 基 地 第2.1.1条 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制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1.4条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己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米;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并 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 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在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 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二节 建 筑 突 出 物 第2.2.1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 允许突入道路 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1. 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 2.5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并不应大于3m宽减1m,; 3. 3.5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 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 宽度不应大于1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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