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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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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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主要指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GB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替代GB175—2007)。该标准是我国水泥行业基础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保障工程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标准最突出的变化是取消了P.C32.5和P.C32.5R两个低强度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仅保留P.C42.5、P.C42.5R及更高标号产品;同时将原“复合硅酸盐水泥”定义调整为“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强化了混合材种类与掺量的规范性要求。标准还进一步加严了氯离子含量限值(≤0.06%),新增了放射性核素限量要求(内、外照射指数均≤1.0),并优化了强度检验龄期与试验方法,提升检测科学性。此外,明确要求在包装袋上清晰标注“通用硅酸盐水泥”全称、执行标准号、强度等级及“含混合材料”等关键信息,严禁使用模糊标识(如“特种水泥”“环保水泥”等误导性名称)。新标准旨在淘汰落后产能、遏制低质低价竞争,引导企业提升熟料质量、优化混合材应用,推动水泥向高强、耐久、低碳方向升级,更好支撑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和“双碳”目标实现。(约400字)

5.2.1.1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sj/t 11520.8.3-2015标准下载5.2.3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5.2.4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分别低于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岩,其中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应不大于2.5%。

符合JC/T742的规定。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大于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应符合JC/T667的规定。

6.1 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

6.2 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

6.3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

化学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

7.2 碱含量(选择性指标)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应不大于0.60%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终凝不大于390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终凝不大于600min。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不同各龄期的强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为兆帕

7.3.4 细度(选择性指标)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以比表面积表示,不小于300m2/kg;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以筛余表示,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或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由生产者按GB/T12960或选择准确度更高的方法进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者应至少每月对水泥组分进行校核,年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1条的规定,单次检验值应不超过本标准规定最大限量的2%。

为保证组分测定结果的准确性,生产者应采用适当的生产程序和适宜的方法对所选方法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并将经验证的方法形成文件。

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含量

按GB/T176进行试验。

按GB/T750进行试验。

按JC/T420进行试验。

8.5 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 1346进行试验。

按GB/T17671进行试验。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在进行胶砂强度检验时,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180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

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2419进行,其中胶砂制备按GB/T17671进行。

按GB/T8074进行试验。

8.8 80μm和45μm筛余

按GB/T1345进行试验。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7.1、7.3.1、7.3.2、7.3.3条。

9.4.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7.1、7.3.1、7.3.2、7.3.3条为合格品。

9.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7.1、7.3.1、7.3.2、7.3.3条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细度、混合材料品种和掺加量、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9.6.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9.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9.6.3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施工组织设计-电厂2x300mw机组安装工程,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0.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根据水泥的品种采用不同的颜色印刷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红色,矿渣硅酸盐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采用黑色或蓝色。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中避免混杂。

坝体灌浆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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