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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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是厦门市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全过程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材料的采购、进场、验收、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实行材料分类管理,对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实施重点监管;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履行监督职责,材料供应单位对其产品质量终身负责;三是严格进场管控,要求所有材料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应认证资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复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四是推行信息化监管,依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平台”,实现材料来源可溯、检测可控、去向可查;五是加强信用惩戒,对违规使用劣质材料、伪造检测数据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该办法自施行以来,有效提升了厦门工程建设材料质量管理水平,为打造“高颜值、高素质”现代化城市提供了坚实的质量保障。(约400字)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门窗、幕墙工程制作、安装企业在施工安装建筑门窗、幕墙时,应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门窗、幕墙所用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门窗、幕墙性能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筑门窗、幕墙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市政工程--某特大桥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一)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单项竣工验收,合同对是否进行单项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时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二)由施工总包单位分包的,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单项竣工验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先行组织单项竣工验收。

建筑门窗、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验收资料和建筑门窗、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保修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建筑门窗、幕墙保护膜。

第三十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或管理责任单位应每五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除明框幕墙外,使用期满十年后的半年内及以后的每三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幕墙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

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性能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固或改造的,产权单位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幕墙施工单位进行加固或造。

第三十五条 从事建筑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安装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钢结构工程设计或制作、安装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建筑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施工人员应取得焊工证书。

第三十六条 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其它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钢结构制作安装企业应当对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过程进行施工记录,施工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使用的凭证或记录;

(二)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验并记录;

(三)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记录。

第三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进入工程现场的钢构件、连接用紧固件、焊接材料进行查验,并查验以下资料:

(一)所使用的钢材、钢铸件、连接用紧固件、焊接材料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二)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记录中的内容;

(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要求提交的资料;

(四)该阶段能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质保资料。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查验人员应就查验情况签署文件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和工艺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程监理单位在钢结构工程安装的监督、监理过程中发现原材料或制作工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经备案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分别予以处罚:

使用粘土烧结制品的,每块处以零点五元罚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拌合砂浆的,每使用一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玻璃的,按照未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使用不可降解的建筑门窗、幕墙保护膜的,每米处以零点五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箱柱施工方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筑门窗、幕墙及钢结构制作安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制作安装过程进行记录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建筑门窗、幕墙制作安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筑门窗、幕墙进行性能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它的玻璃制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系指在专业生产厂,将胶凝材料与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经计算机控制计量、均匀混合而成的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用量的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即成满足功能需要的砂浆拌合物。统称为砌筑、粉刷、功能类砂浆三大类。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引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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