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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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管理办法》是兰州市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与安全韧性而制定的地方性技术管理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兰州市主城区及各功能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项目,重点对总平面设计阶段的规划控制要素提出系统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严格管控建筑退界、间距、日照、消防通道、地下空间衔接等强制性指标;强调人车分流、无障碍设计、海绵城市设施、绿色建筑配建及停车设施配置标准;强化竖向设计与场地排水、防洪排涝的协调性;要求总平面图须清晰标注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绿化率、各类管线接口及与周边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办法还规定总平面设计方案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与建筑单体方案同步报审,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后续设计与施工。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公共安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推动兰州城市建设高质量、精细化、可持续发展。(全文约398字)

(四)分析交通影响,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九条 兰州市规划区内临城市规划路、黄河、南北两山及重要地段的高层建筑、重要建筑等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作出两个以上在建筑总平面、建筑内部设计、建筑风格等方面明显不同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内容

(一)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二)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及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三)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标注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等距离参数。

(四)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五)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1:500或1:1000)。

(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经济指标应包括规划要求和设计指标两部分。

注:1、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执行。

2、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七)化粪池、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等工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八)在平面图纸右下角设标题栏,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签章和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如有给城市提供的公共设施或公共空间,应在总图中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 每个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附有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总平面设计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应按《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设计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采用数据的真实性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编制规划和进行建筑设计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对其设计成果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铝塑钢门窗厂商办楼建筑工程施工方案,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设计单位编制的一切规划设计成果。因编制规划、设计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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