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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是由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电力行业广泛遵循的重要技术管理文件,旨在规范火电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工作。大纲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火电工程(含燃煤、燃气、生物质等)技术特点与建设规律,系统划分工程建设关键阶段,明确各阶段监督重点、检查内容、方法及判定标准。典型大纲覆盖“首次监检—地基处理—主厂房交付安装—锅炉水压试验前—汽轮机扣盖前—厂用电受电前—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移交生产前”共八个核心节点,并延伸至竣工验收监督。其突出特点是强化责任主体行为监督(如参建单位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实体质量控制(如焊接工艺评定、金属监督、DCS系统调试、环保设施同步投运)、强制性条文执行及“三同时”落实。大纲强调闭环管理,要求监督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跟踪问题整改,推动形成“监督—反馈—整改—复核”全链条管控机制,是保障火电工程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依法合规投产的重要技术支撑和行政监管依据。(约400字)
4.5.9 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5.10 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jgt139-2017 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4.5.11 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测量的原始资料:厂区附近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审批;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厂房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
4.6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6.1 反映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资料;
4.6.2 直接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6.3 直接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
4.6.4 直接涉及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资料;
4.6.5 建设单位预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6.6 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5.检查步骤、方式和要求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个阶段工程质量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由建设单位布置并督促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申请预检;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和要求,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各方主体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七天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重点验证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建设单位负责迎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参建单位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1监督检查组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各方主体的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验证等方法进行。
5.2.3各方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各方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如下:
1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质量管理措施和实体质量,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以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2 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的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3 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阶段进度控制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施工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及实物质量状况,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4 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和工程组织概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和指导思想,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进度和现状条件,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统计,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评价,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
6.0.3 对检查结论合格者,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6.0.4 由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签发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整改项目的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6.0.5由中心站形成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正本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本发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2 本典型大纲适用于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火电厂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中的土建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重点项目.关键部位和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0.3 凡在电网覆盖范围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土建工程,均应按本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技术特点和要求制订实施大纲并认真贯彻执行。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主席令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火发字(81)70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有关的承包、供货合同;
现行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
现行建筑材料的试验标准、规范和规程;
现行进口材料使用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质文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现行建筑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火发字(80)5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能源办[1991]231号《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 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
建质[1994]114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篇);
建质[1995]13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6]111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
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2]8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档办发[1996]25号《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建质(1995)140号《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001年度)《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3. 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3.1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一般根据主厂房施工进度,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3.1.1第一阶段 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
某t型梁预制施工方案3.1.2第二阶段 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3.1.3第三阶段 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已结顶。
3.1.4第四阶段 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机组整套起动前);
第一、三、四阶段是必查阶段。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第二阶段的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站视实际情况安排。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对烟囱、冷却塔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按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1各阶段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3.2.2 在第一、二、三各监督检查阶段某工程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secret,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确认。
3.2.3 第四监督检查阶段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已验收确认。
3.2.4 受检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与工程进展同步,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