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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强化全过程监管而制定的操作性文件。细则明确监督主体职责,规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工作程序及人员资质要求;细化监督范围与内容,涵盖工程(或产品)前期审查、施工(生产)过程巡查、关键工序旁站、材料构配件抽检、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出厂)验收等全链条环节;强调信息化监管手段应用,要求建立监督台账、实时录入问题清单、实行闭环整改销号管理;突出风险分级管控,对重点部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差异化、靶向监督;严格监督执法纪律,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条款,严禁选择性监督、人情监管。细则还要求加强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廉政教育,保障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权威性。该细则是提升质量治理能力、压实参建(生产)单位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质量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398字)
b.雨、污水工程,首个工作坑(工作井)开挖完成,拟进行顶管前;
c.配套管线的敷设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d.道路工程每道工序的首段和全部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5#楼楼施工组织设计e.路基弯沉试验、面层弯沉试验和闭水试验;(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
a.桩基工程的第一根桩成孔后、拟安装钢筋笼;
b.除桩基工程外的全部钢筋隐蔽(包括预制构件);
c.桥梁主体完成、拟进行桥面铺装、装饰装修;
d.拟进行伸缩缝安装、预制梁吊装完毕;
e.闸门拟进行冲水试验、闸桥拟进行试运转试验;
f.钢结构制作完毕、拟进行安装;
g.成桥鉴定,包括动静荷载试验。
3.景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a.公园、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带)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b.公园、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带)中首批乔木、灌木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c.首批地被、草坪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d.大树移植技术方案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e.首批行道树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f.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开挖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g.地下管线敷设完毕拟进行隐蔽;
h.园林建筑、构筑物的钢筋绑扎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i.园林照明系统通电试验、园林灌溉系统通水试验;
a.土方工程完毕、挡土墙和河槽开挖首段,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b.防渗膜或土工织物滤层施工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钢筋或预埋件安装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d.拟进行水闸(拦水坝)安装;
e.闸门拟进行冲水和运转试验;
f.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5.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综合管线等管道工程:
a.地基基础处理、管道敷设(铺设、现浇、非开挖)、桥管下部结构、支(吊)架、管道保护、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隐蔽验收;
b.管道连接、管道防腐层、埋地钢管阴极保护、混凝土、钢筋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关键工序验收;
6.隧道、地下通道工程:
a.地基处理与桩基、基坑支护结构、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试验检验、隐蔽验收;
b.基坑开挖与支护、混凝土、钢筋、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盾构管片安装、横向联络通道、结构防水、隧道抗渗堵漏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关键工序验收;
c.预制管片的单块检漏检测报告和水平拼装验收记录;
d.基坑位移、地面沉降、隧道轴线、结构限界等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影响相关的重要指标。
b.灯具、电缆、灯杆安装前的质量认定;
d.通电试验、绝缘试验;
b.防渗膜铺设平整度及热融焊接质量的隐蔽验收;
c.地下水导排层铺设厚度及平整度的隐蔽验收。
第三十一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签发《整改通知书》;
2)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时,签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时,填写《违法案件登记表》、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发现参建方不能提供完整的能够证明工程真实状况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不能按规定报送《工程隐敝(试验)报告单》,工程被勒令局部暂停施工又未停工时,要求对相应工程内容进行重新检测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对结构工程进行检测检查。
第三十三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点监督部位,施工单位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就擅自隐蔽的,以及质量文件(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责令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督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检抽查。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章。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为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8.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制定验收方案;竣工验收方案应按照《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具体技术指标制定。
3.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分为观感检查组、实测实量检查组和资料检查组。
1)各质量责任主体配合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派出以下人员参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测量员、试验员(取样员)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
2)验收组成员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参加竣工验收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则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委托手续:项目负责人及公司参加验收的人员如不能到场,应由责任单位法人代表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出具委托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3)项目管理人员如不能到场参加验收工作,则应由项目负责人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出具委托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4)建设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4.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与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协商确定具体验收日期。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协商共同确定竣工验收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北京金鹰购物大厦精装饰工程发光石墙施工方案2.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6.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后×××高速公路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