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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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制度要求企业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含死亡、重伤、轻伤及职业病危害事件)实行“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报告与闭环管理。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企业须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政府开展事故调查。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企业须根据调查结论落实整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并将处理结果及防范措施书面报备监管部门。该制度旨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管控,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约398字)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大理石、花岗石及碎拼大理石地面施工工艺,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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