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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幕墙检测取样规定门窗及幕墙检测取样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取样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相同材料和工艺条件下进行,优先选取外观完好、安装规范的产品。对于门窗,通常按每1000樘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樘时也作为一个批次,每批随机抽取不少于3樘进行物理性能检测,如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等。幕墙工程则根据面积划分检验批,一般以500~1000㎡为一检验批,每批抽取不少于3个试件,且每个试件应包含典型结构节点,如立柱、横梁、开启扇等部位。玻璃幕墙还需对结构胶、密封材料等辅材进行同步取样检测。取样过程应由监理单位见证,并做好标识与记录,确保样品可追溯。所有检测项目应依据《建筑幕墙》(GB/T21086)、《铝合金门窗》(GB/T8478)等相关标准执行。通过规范取样,有效控制门窗及幕墙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安全与使用功能。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后置埋件的抗拉拔强度。
5、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平面变形性能。
6、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
(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除上述第4款外,取样数量为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后置埋件的抗拉拔强度检验取样数量,对同一单位工程、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固定于相同基体上的锚栓,取样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第十四章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第五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对下列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进行检验或复验:
1、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当总面积大于200㎡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2、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 500㎡时2016版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3、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数量及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各项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