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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现场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和施工安全水平而制定的重要规范。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及各类场站的施工管理,旨在推动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施工环境。
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扬尘控制、噪声防治、垃圾分类、围挡设置、材料堆放等各项措施。施工现场须设置清晰标识,实行封闭管理,确保道路硬化、裸土覆盖、车辆冲洗等环保措施到位,有效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强调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鼓励通过智慧工地系统实现动态监管。
此外,规定还提出建立文明施工考评机制,将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全面提升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的文明施工水平,助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该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管理专业不同,依次划分为:
(一) 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上海市级重大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由市、区、县(专业)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装潢、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 上海市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全市道路管道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四) 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市政安监站监督的市政工程(市重大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 上海市场站文明生产管理块负责在沪施工企业生产场站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包含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参与建设工程和后方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督查员反映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称号设置和公布机关
第九条 荣誉称号设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场站、创建上海市文明工地鼓励奖三项,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条 参加文明工地(场站)评选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工地和施工企业生产场站按要求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文明工地(场站)申报程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初审、管理块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三十天内,跨年度结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月底前。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同申报程序。推荐时限由各管理块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各管理块应视各自的管理需要和施工特点,对所推荐的工地(场站)按“评分标准”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或已推荐的工地(场站)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评查人员必须亮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被评选工地或生产场站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 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
第六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对基础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形象、宣传教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生活区现场)和内业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总得分 = 现场总得分 × 70% + 内业总得分 × 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 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三、 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四、 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五、 市级各类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六、 因施工或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 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 工地未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审核的; 九、 工地未按市建委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 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 未达到市级安全标化管理达标标准的; 三、 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内环线内少于200万元); 四、 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M2的; 五、 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潢工程; 六、 连续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工程招投标各有形市场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当年企业综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未能获得各项荣誉称号,但成效明显的工地,将设若干鼓励奖予以表扬。
关于颁布《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
沪市政建(2004)260号
市政、公路行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政、公路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大力提倡建设环保型建设工地清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沪建建(2003)第89号]精神,我们对原有的《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检查评分表》)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新修订的《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抓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2002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颁布<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沪市政建[2002]325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
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
说明:1、有“*”项扣分的,取消该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推荐资格。 2、“九图二牌”是指: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图,交通、施工、人行通道图,临时排水、封启排水管道图,公用管线分布图,消防器材布置图,电气线路布置图,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综合治理等管理网络图;二牌:管线连续无事故、安全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牌。 3、管线保护资料“三卡一单”是指:三卡:建设单位向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的管线交底和监护的书面申请卡(单)、管线管理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施工单位的“管线保护班组安全交底卡”,一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线管理单位签订的保护管线配合协议单(书) 4、外来务工人员“四证”是指: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