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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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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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是我国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建设与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技术规范。该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与防火管理,涵盖了从厂区布置、工艺装置、储运系统到消防设施设置等各个环节的防火要求。

规范强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石化企业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特点,提出了严格的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措施、电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设施配置等技术要求。同时,要求企业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火灾风险,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和设施位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通过严格执行该规范,可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是石油化工企业安全设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基坑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 厂 内 铁 路

第3.4.1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 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四章 工 艺 装 置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第4.1.3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的规定。

第4.2.2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第4.2.3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第4.2.4条 本条删除

第4.2.5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第4.2.6条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4.2.7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2.8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第4.2.9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10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第4.2.11条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第4.2.12条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28条的规定。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一、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第4.2.13条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第4.2.14条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jgt396-2012 外墙用非承重纤维增强水泥板,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15条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第4.2.16条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所占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2.17条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18条 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第4.2.19条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20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jtg 5150-2020标准下载,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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