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zip
资源大小:77.67K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425024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部分内容预览: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办法旨在明确国家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确保标准体系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并与国际接轨。

此外,《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注重与国际标准的协调一致,鼓励积极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实施监督方面,该办法要求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国家标准进行复审,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标准,从而保持标准的生命力和权威性。

总体而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为构建统一、规范、开放的国家标准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提升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 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 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可列出征求 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 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 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 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 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 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 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 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

位联系。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需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文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 审定,并由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 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按附件11、12),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 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 4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批复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 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 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 年号。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 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 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 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式4份,报国家标 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 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机械回填土施工工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 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 暂行办法》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国家标准工作若于补充要求的

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订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 即行废止。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