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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20081203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完成,并达到预期的功能和质量标准。它是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全面检查与总结,同时也是交付使用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本文将以约400字的篇幅简要介绍工程验收的相关内容。
工程验收通常分为多个阶段,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其中,竣工验收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工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安全性能、环保措施是否达标等。此外,还需对工程的实际使用功能进行测试,例如水电系统、消防设施、建筑结构等是否正常运行。
在验收过程中,各责任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施工图纸、材料检测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等。若发现不符合项或质量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只有当所有指标均达到合格标准后,工程才能正式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不仅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也是对项目管理效率的评估。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潜在隐患,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为后续运维提供可靠依据。因此,科学、规范的工程验收对于提升工程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五)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程序: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6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竣工验收会议主要内容和程序: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2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八)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
依据2001年3月9日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执行。
(十)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一般从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日期开始算起,历时一年。整个合同工程的保修责任期的终止日期只有一个。在保修责任期内,不管是谁的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承包人均有义务负责修理,除由于承包人自己的原因引起的修复费用由其自己承担外,其他原因引起的修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十、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一)工程交接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十、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二)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颁发条件:1)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2)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场地清理;3)施工单位提交了有关竣工资料。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十、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三)工程移交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海湾大桥临时支座和墩顶平台拆除施工技术交底,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十、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四)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1、验收遗留问题: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暂时不能处理或不需要处理的工作。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2、尾工项目: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遗留问题工作、和尾工项目。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十、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五)工程竣工证书颁发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除外。2、竣工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正本、副本)。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正本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十、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项目法人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的申请报告内容:1工程移交情况;2工程运行管理情况;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4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十、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颁发竣工证书条件:1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2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3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