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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管理与索赔实务法律知识签证管理与索赔实务是建设工程领域中重要的法律知识,主要涉及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证管理和索赔处理。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或费用调整,需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的过程。签证管理的核心在于确保签证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引发争议。
索赔则是指一方因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时,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要求赔偿的行为。索赔实务包括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类型,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文件、往来函件、现场记录等,以证明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签证管理和索赔实务中,法律知识的应用至关重要。首先,合同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必须明确约定签证和索赔的程序、时限及标准。其次,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关键环节,应注重书面化、规范化操作。此外公路工程施工工艺流程框图,还需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如《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
总之,签证管理和索赔实务不仅考验当事人的合同管理水平,也对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提出较高要求。通过加强法律学习和实践积累,可以有效降低工程纠纷的发生概率,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5)加强前瞻性:尽早预测、随时发现可能索赔和反索赔的因素;
(6)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7)力争友好解决,避免对立情绪。
2、索赔的常见证据形式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包括图纸及说明、报价说明;
(2)来往函件: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公函;
(3)监理、设计的指令、变更通知;
(4)各种会议纪要、备忘录、图纸会审记录等磋商文件;应经各方签字确认;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实际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
案例一、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索赔中的重要性
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楼盘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除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格在工期内不因主材、设备、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但因种种原因工期延误100天,延误期中钢材价格上涨。
乙方认为,工期的延误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增加的钢材费用由甲方负担,并申请了15万元。甲方认为,超过工期部分钢材价目格应给予合理调整,但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表明了当月使用的钢材应提前一个月进场下料成型,所以实际影响延误工期为35天。再根据乙方施工组织设计,35天仅施工约2000M2,钢筋用量约为250吨,钢筋平均上涨270元/吨。因此,给予乙方补偿为250吨*270元/吨=67500元。
甲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上述补偿标准,和乙方进行了谈判,最终接受了甲方的补偿费用。
(6)施工现场工程文件:施工日记、工地交接班记录;
(7)各种工程会计核算资料(工程款申请书、收款凭证、返回款项的证明、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购买凭证、收讫发票等);
(8)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包括租赁)入库及领用记录、质量保证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
(9)市场行情记录;材料、设备租赁;
(10)工程照片:照片都应标明拍照的日期,最好是带有日期的相机拍摄;
(11)气象报告: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以便据以确定对工期及费用的影响;
(12)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
(13)与分包单位、独立施工单位的交底记录等管理文件;
(14)审价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15)鉴定结论:单方委托、双方委托
案例二、中建三局与金博大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1994年4月,金博大委托中建三局承建办公楼项目。工程竣工后,金博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咨询公司对造价进行决算审核。后咨询公司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单及实际存在的工程量等事实,出具审价报告。中建三局与金博大共同参与了决算审价过程,并代金博大支付了咨询费用取得了审价报告。金博大认为中建三局取得审价报告违法,对审价报告不予认可。
最高院终审批判决认为:咨询公司虽为金博大单方委托,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建三局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审价报告的程序并无不当。金博大否认审价报告的证据效力,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注意事项:
根据设计划内方案的分析、预测,编制清单。
(2)措施项目清单注间事项:
在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自己方的一些措施,并将该类措施与业主应提供的条件联系起来,如业主在施工阶段未能提供标书中条件,可以进行索赔。
(3)其他项目清单注意事项:慎重对待投标前后业主或代理机构的来往澄清函件。
■合同签订阶段的注意事项
A、明确约定应由发包人完成的以下内容及完成时间: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办理施工允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监理工程师应负责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放线所需的坐标控制点、水准点等,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引起的索赔应由业主承担。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应承包人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任何图纸、指示,且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了书面通知,告之由于上述原因,工程将受到延迟,则承包人可以得到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8)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B、签订全员尽量采用规范格式文本,合同条款应前后一致。用词严谨,对关健词和关健语句的含义要达成共识(建议单列定义条款),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的模糊和随意。
C、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现业主的“开脱责任条款”(即免责条款),加进不可预见因素条款和奖罚的双向约束条款,给可能出现的索赔留下空间。
D、在风险承担方面,对相关风险责任条款应慎重承诺。
■施工过程中的索赔证据收集
(1)工程延误开工:开工报告、开工令(施工允许可证延迟取得)、前道工序未能完成。
(2)暂停施工(以书面为准)
(3)图纸逾期交付:应交时日期及实际收到日期。
(4)设计变更、返工:通知单、核定单
(5)逾期付款:应付款及实际付款事实。
(6)应由业主负责的“三通一平”等工作,委托承包人完成:应由业主出具委托书,并明确费用确定方式。
(7)与设计图纸中不相符的地质情况,复杂地基处理、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
(8)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桩基、通风、消防、电梯等工程)配合费用:建议在合同中采用列加概括方式加以约定。
(9)业主供料延迟所致辞延误码及停工费用。
(10)业主供料的二次运输、装卸车费用、保管费用。
(11)业主施工做法不确认所致辞延误及停工费用。
(12)业主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后又要求加速施工,因此产生的赶工费用。
(13)业主一方及第三方原因所致的增加费用:
(14)合同约定之外的施工措施费用:约定的措施应体现于施工组织设计中。
(15)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增加费用:由于业主原因致使增加的冬季施工费用应给予补偿。
案例三、石油分行与康源公司冬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争议案
A、鉴定结论指出,冬季施工费用由于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故需在举证后由法院予以确定。最高院在查明事实后未支持承包人康源公司的该部分费用主张。
B最高院认为,夜间施工系因业主要求赶工所致,康源公司将误工单交由石油分行工作人员签收后,石油分行应签署意见而未签署应视为认可。夜间施工事实承在但双方没有签证证实,属双方管理上的失误。根据康源公司的统计数据及施工事实,该项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16)剩余材料延迟出场所致差价损失。
(17)周转料具延迟拆除空置损失。
(18)承包人现场材料被盗损失:通用条款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俭,并支付保俭费用。
■结算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1)双方来往函件、补充协议;
(2)各自向审价机构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文件;
(3)现场勘察、测量文件;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
1、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拖期不能顺延;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拖期可以顺延。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只是由一方造成,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据以下原则具体分析是否应予顺延工期:
A、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立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B、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具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C、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设计变更工期索赔值(应顺延工期)=增加工程量/合同约定的每日工程量
合同约定的每日工程量=合同价款/约定总工期
db44/t 1871-2016 安全气囊用织物动态透气性能的测定施工单位应承担证明设计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对工期影响的举证责任
费用索赔及主要组成部分
1)原则上说,承包人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