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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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铁路运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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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

铁路工程技术规范中的房屋建筑部分,主要涉及铁路沿线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其核心目标是确保铁路运营安全、提升服务功能并满足使用需求,同时兼顾经济性与环保性。

该规范涵盖了站房、调度楼、机务段、车辆段、变电所等铁路相关建筑的技术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原则(如防火、抗震、节能)、结构设计标准(如荷载取值、材料选用)、施工工艺规范(如基础处理、防水措施)以及验收检测方法等。此外,还特别强调了铁路房屋建筑与线路、信号、通信等系统的协调配合,以保障整体工程质量和运行效率。

在绿色环保方面,规范提倡采用新型建材和节能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同时,对建筑物耐久性和维护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延长使用寿命并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技术标准,能够有效提升铁路基础设施的综合性能,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更安全舒适的环境。

地下室sbs施工方案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第十二篇 (1974)交铁基字2960号公布 1975年7月1日起试行

铁路中心与房屋建筑、易燃、可燃物的堆场、贮罐的防火间距(米)

铁路中心与房屋建筑、易燃、可燃物的堆场、贮罐的防火间距(米) 序号 房屋建筑、堆场、贮罐的名称 防火间距 正线 其他线 1 挥发出可燃蒸汽比重大于空气的甲类生产车间 50 40 2 甲类物品库房 50 40 3 甲类生产车间(不包括顺序1的车间) 40 30 4 乙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40 30 5 顺序1、2、3、4范围以外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 20 10 6 煤、焦碳、堆场贮量大于50米^3 20 10 7 木材堆场 原木贮量大于50^3米 20 10 方材,板材贮量50~1000 米^3 30 20 方材、板材贮量1001~10000米^3 35 25 8 棉花、芦苇、草拮类等易燃物 贮量≤5000吨 45 30 贮量5001~20000吨 60 40 9 百货、粮食堆垛 40 30 10 易燃液体贮罐 贮量≤100米^3 40 30 贮量101~1000米^3 50 40 贮量1001~5000米^3 60 50 11 可燃液体贮罐 贮量≤500米^3 30 20 贮量501~5000米^3 40 30 贮量5001~25000米^3 50 40 12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贮量≤10000米^3 35 25 贮量>10000米^3 40 30 13 液化石油气体贮罐 贮量≤500米^3 60 45 贮量>500米^3 70 50

注:①候车室面积按旅客**聚集人数每人1.10~1.20平方米计算;25人、50人站房考虑到候车室调剂余地小,每一旅客的候车面积表中已有所提*;气候炎热或严寒地区和列车密度较大的主要干线上的站房候车室,宜选用较大的值。小型旅客站房一般不另设营业厅,如需单独设营业厅时,营业厅和候车室的总面积不应超过上表候车室面积定额的10%。     ②售票室的售票口数目应满足节假日客流*峰时售票作业的需要,不同规模站房的售票口数目可按下列规定设置:     25~50人站房  设1个售票口     100~200人站房  设2个售票口     300~400人站房  设3个售票口     售票室内均已考虑设置一张间休床位和存放票据所需面积。300、400人站房宜分设票据库,其面积已包括在上表售票室面积定额内。     ③行李房的库存件数按35~45的旅客**聚集人数每人一件考虑。设计时如能提出行包库存量的准确统计资料,可按实际库存数计算;每件行包的折合占地面积为0.45平方米;行李房面积定额中已包括行李员的作业面积10平方米;     ④办理零担货运的房屋如面积超过50平方米,宜与站房分开设置。     ⑤200人以上站房的供水间,宜与站房分开设置。          二、铁路小型旅客站房的层*应按下列规定考虑:          1.站房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合理地组织空间,不应为了片面追求站房的体量*大而盲目提*站房层*         2.候车室层*:         25-100人站房  3.6-4.2m         150-200人站房  4.2-4.8m         300-400人站房  4.8-6.0m 候车室的层*设计时,应结合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候车室的跨度柱网布置,并参照上列规定合理选用。         3.其他房间的层*可参照本地的办公用房的层*规定确定。         4.为了减少站房改、扩建时的工程量,也可将某些房间的层*适当提*     附录二十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同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的用词采用“应尽量”。          5.表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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