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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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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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相关规范

房屋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是指为了确保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性和耐久性,以及满足功能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定。这些规范涵盖了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各个环节,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在设计阶段,规范要求考虑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及抗震性能,同时需满足节能、环保和人性化设计的要求。例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了建筑物承受的各种荷载(如风荷载、雪荷载等)的设计值;《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则明确了不同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具体要求。

施工过程中0203 某国税局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进行了严格规定。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明确了混凝土配比、浇筑和养护的技术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强调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验收阶段,规范要求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此外,规范还涉及建筑节能、防火、防水等方面,以保证建筑的长期使用性能。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相关规范为工程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保障了建筑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促进了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遵守规范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 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mm( 石砌体为 300mm) 和转角处 450mm( 石砌体为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 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 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

过表 3.0.8 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 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 10m 范围内的情况。如 10m<H≤15m,15m<H≤

20m 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 0.9、0.8 的系数;如 H>20m 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 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 2 倍 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0.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应采用 1:2.5 的水泥砂浆。

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 3.0.10 的规定。

表 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3.0.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

3.0.12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

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 工段划分。

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 有 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 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 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0.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的 规定。

4.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 比应重新确定。

4.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 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4.0.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4.0.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 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 3~5min。

4.0.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 3h 和 4h 内使用完毕; 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 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 2h 和 3h 内使用完毕。

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

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

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 0.75 倍。

注:①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 3 组。当同一验收批只 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 强度。

②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 28d 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 250m3 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 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 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4.0.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 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5 砖砌体工程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5.1.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5.1.3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5.1.4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 1~2d 浇水湿润。

5.1.5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 过 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500mm。

5.1.6 240mm 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 应整砖丁砌。

5.1.7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

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 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 20mm,拱底应有 1%的起拱。

5.1.8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50%时,方可拆除。

5.1.9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5.1.10 施工时施砌的蒸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 28d。

5.1.11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5.1.12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 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2 主 控 项 目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l14g407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按烧结砖 15 万块、多孔砖 5 万块、灰砂 砖及粉煤灰砖 10 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 1 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 规范第 4.0.12 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2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8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 3 块砖,取其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 于高度的 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20%接槎db32/t 3704-2019标准下载,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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