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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征求意见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征求意见稿是一部旨在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规范。该规范结合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和实践经验,对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进行了系统化和科学化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建筑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疏散设计、消防设施配置以及特殊用途建筑的防火措施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在原有规范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点强化了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公共建筑等复杂建筑类型的防火设计要求。例如,针对超高层建筑的火灾风险,增加了更严格的疏散通道设计标准和避难层设置要求;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则细化了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标识的规定,以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此外qgdw 10347-2016 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规范,2010征求意见稿还引入了一些新技术和新理念,如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允许设计师根据具体项目特点进行更为灵活且科学的防火方案制定。同时,规范强调绿色建筑与消防设计的结合,在满足防火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总体而言,这份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建筑防火技术的进步,既注重实用性又兼顾前瞻性,为推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消防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8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义煤集团公司石壕煤矿矿区零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xxx结构钢筋绑扎工程技术交底,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