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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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是为了确保消防电子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可靠性,满足消防安全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检测要求。这些规则涵盖了从产品设计、生产到验收的全过程,旨在保障消防设备在火灾预警、报警和应急处理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检验规则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适用于各类消防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烟感、温感等)、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消防联动设备等。规则明确了不同产品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

2.检验分类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金乡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现场验收检验:型式检验:对新产品或改进后的产品进行全面测试,验证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厂检验: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现场验收检验:对安装完毕的消防系统进行功能性测试,确认其运行正常。

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通常包括外观检查、电气性能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电磁兼容性测试以及耐久性试验等。例如:外观检查:确保产品无明显缺陷,标识清晰。电气性能测试:验证电压、电流、灵敏度等参数是否达标。环境适应性测试:模拟高温、低温、湿热等极端条件下的工作状态。

4.检验方法规则中详细规定了各项指标的具体测试方法和评判标准。例如,使用专用仪器测量信号传输距离、响应时间等关键参数,并记录数据以供分析。

5.判定准则检验结果需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定。若某项指标不合格,则需重新调整或返工;只有所有项目均合格的产品才能投入市场或投入使用。

6.监督与管理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还强调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性,要求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检验任务,并出具权威报告。同时,监管部门会不定期抽查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确保其持续符合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可以有效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隐患,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f)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3.4 应急灯具、标志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b)功率相同,外形尺寸略有不同;

GB 12978-2003

c)除供电方式为集中供电外,其他均与主型产品相同;

e)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3.5 其他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应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仅允许存在不致于对产品性

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4.1 对于主型产品,送检单位应提交与样品一致的技术文件,包括:

a)产品安装和使用中文说明书一式二份;

b)产品设计计算说明书一份;

c)产品电路设计图纸和元、器件明细表一份;

d)产品机械设计图纸一份;

e)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f)计算机软件的框图和程序清单或磁盘(采用计算机类产品);

g)产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张(125mm×88mm 彩色照片)。

4.4.2 对于分型产品,送检企业应提交产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张(125mm×88mm 彩色照片),及对应于每

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不同部分的技术文件一份。

4.4.3 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应满足GB/T 14689 要求。

4.4.4 对产品具有专利性信息的保密内容,在不影响检验的前提下,经检验机构同意,送检企业可不提

4.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5.1 样品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应标于产品表面、便于观察部位。

4.5.2 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检查样品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4.5.3 检验机构在样品接收检查时如发现样品损坏,应书面通知送检企业及抽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

4.6.1 产品在通过检验后,如对原设计存在下述更改时,应将更改设计技术文件提交原出具检验报告的

a)更改较小的结构变化;

b)更改非关键器件外形封装并由此而进行的工艺改动;

GB 12978-2003

c)增加产品标准要求以外的辅助功能;

d)控制类产品面板重排;

e)辅助功能电路重新布线;

f)软件增加对主程序基本功能影响较小的辅助功能;

g)对产品性能产生微小影响的改动。

4.6.2 检验机构对设计更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出具

设计更改认可书或审核意见书。

4.6.3 对于检验机构认定更改范围较大、对关键技术指标产生影响或不重新进行全部项目检验则不能证

明该设计满足有关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时,则通知企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5.1.1 检验机构在收到送检企业提交的检验申请表后,受理型式检验申请。

5.1.2 送检企业应按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样品及试验所需配件、负载。

5.1.3 分型产品可以在主型产品同时申请型式检验,应同时提交分型产品的技术文件。主型产品样品数

量及抽样基数执行产品标准规定或有关要求,分型产品样品数量和抽样基数由检验机构根据检验项目

5.1.4 在主型产品通过型式检验后申请其分型产品检验时,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4.4.2 条规定提交

5.1.5 型式检验样品应按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抽取。

5.2.1 检验机构应对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技术文件审查章。技术文件审

查不合格企业应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5.2.2 检验机构应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对样品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5.2.3 在检验过程中不允许对不合格检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 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 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

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少于15 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 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 次

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c)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 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GB 12978-2003

d)试验补做用样品改进后的检验规定及改进报告执行5.2.3.3 规定。

5.2.3.1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个别检验项目除外)。

5.2.3.2 试验补做用样品可以使用抽取样品采取某些改进,检验机构如能确认改进不影响合格检验项目

中测得数据的可信性,试验应接续进行。

如不能确认其改进是否对已取得合格检验项目中测试数据的可信性产生影响,检验机构应进行相

关或全部项目的验证试验。

送检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补做改进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文件一份。检验机构认可后,将其存档。

5.2.4 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检验机构确定。

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3.1 如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其他规定且不低于5.3.2 条要求,应参照其规定执行。

5.3.2 当满足下述要求时,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a)技术文件审查合格;

b)构造及外观检查合格;

c)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包括在规定时限内补做合格)。

5.3.3 分型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分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分型产品不合格。

5.3.4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向送检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5.4.1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保留必要的样品备查,其余样品退还给送检企业,送检企业不应将经过

检验的样品作为产品销售。

5.4.2 留样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由检验机构通知送检企业限期取回。

5.4.3 对逾期不取的样品由检验机构核对销毁。

检测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后,受理委托检验申请。

6.2.1 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条件与检验项目由委托方确定。

6.2.2 样品数量及配、备件由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样品和抽取方法由委托方确定。

6.2.3 检验机构应依据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样品进行检验。

GB 12978-2003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委托方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委托方确认检验结果后,退还样品。

检测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委托单后,受理监督检验。

7.2.1 检验项目由决定实施该次监督检验的部门决定。

7.2.2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实施检验。

7.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7.3.1 检验结束后,检验结果按附录A 规定判定。

7.3.2 检验结果由检验机构向提出实施监督检验的部门通报。

7.4.1 检验结束后,对监督检验结果无异议,退还样品。

7.4.2 如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

检验机构在收到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后,受理科技成果

8.2.1 检验机构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检测规定实施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8.2.2 按6.2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

8.3.1 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8.3.2 检验据构根据组织鉴定或支持鉴定单位的委托,聘请3 至5 名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

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写出评价意见。

室外给水管道及设备安装质量管理技术 安全交底8.3.3 检验报告和评价意见交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

8.3.4 如成果完成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检验机构应根据组织鉴定单位或支持鉴定单位的要求,对

科技成果鉴定检测进行复检。

GB 12978-2003

9.1.1 检测机构在收到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决定实施仲裁检验的委托文件后,受理仲裁检验。

9.1.2 检验机构与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和争议方共同签定检验合同。检验合同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

抽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原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调试)方案报审表1,并由争议方确认或经有关方面裁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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