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挖土工艺标准(1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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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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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挖土工艺标准(101-1996)

《人工挖土工艺标准(1011996)》是中国建筑行业中关于人工挖土施工的一部重要技术规范。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人工挖土的工艺要求、操作流程、质量控制以及安全措施等内容,旨在确保建筑工程中基础开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开挖工程,包括基槽、基坑及管沟等人工挖掘作业。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壤分类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土壤的物理力学性质将土质分为松软土、普通土、坚土、砂砾坚土、软石和次坚石等类别;二是明确了不同土质条件下的人工挖土方法和工具选择;三是规定了挖土边坡的设计原则,要求结合地质条件、开挖深度等因素合理设置边坡坡度,以防止塌方事故的发生;四是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排水措施,确保基坑内无积水影响施工质量;五是提出了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例如设置防护栏杆、警示标志以及限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等。

此外,《人工挖土工艺标准(1011996)》还对回填土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规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备进场分项工程质量管理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要求分层夯实并达到设计规定的密实度标准。通过遵循这一标准,可以有效提高人工挖土工程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此标准在当时的建筑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后续相关规范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2.4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2.2.5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开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开挖。

2.2.6 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         3         操作工艺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 沿灰线切出槽边轮廓线

分层开挖 修整槽边 清底

3.2        3.2        坡度的确定:

3.2.1 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3.2.1.1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3.2.1.4    3.2.1.4    坚硬的粘土——2.0m。

3.3        3.3        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下挖。

3.3.1 开挖各种浅基础,如不放坡时,应先沿灰线直边切出槽边的轮廓线。

3.3.2 开挖各种槽坑;

3.3.2.1 浅条形基础。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cm为宜,从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 浅管沟。与浅的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仅沟帮不切直修平。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高上返50cm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

3.3.2.3 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深管沟挖土时,应在沟帮中间留出宽度80cm左右的倒土台。

3.3.2.4 开挖大面积浅基坑时,沿坑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3.4        3.4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cm处每隔2~3m,在槽帮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槽帮,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3.5        3.5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在开挖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3.6        3.6        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3.7        3.7        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提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3.8        3.8        土方开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必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地基不得受冻。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4         4         质量标准

4.1   4.1   保证项目:

4.1.1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5         5         成品保护

5.1 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标语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5.2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5.3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6         6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 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6.2 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6.4 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天钢高速线材工程安全水塔施工方案,以利排水。

6.5 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6 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7         7         质量记录

本工艺标准应具备以下质量记录:

超高层降尘垂直运输垃圾通道施工工法7.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2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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