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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法规。该规定明确了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标准,旨在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长期效益。
根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个层次。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合同完工验收等,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政府验收则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实施。各类验收均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并形成正式验收鉴定书。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55p),例如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档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等。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核后方可通过验收。
总体而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科学、系统的验收依据,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与防洪减灾能力。它不仅体现了对工程质量的高度关注,也反映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此规定有助于减少安全隐患,延长工程使用寿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纸厂99-1商住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青县全民健身体育场学校塑胶跑道及人造草坪施工方案,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