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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地方性技术文件。该细则依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编制,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细则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要求清单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相关地方规定;二是规范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竣工结算等环节的计价活动,强调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三是细化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规则,确保各项费用构成清晰合理;四是提出风险分担机制,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情况下的责任划分,保障双方权益。
通过实施该细则,可以有效减少因计价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同时,细则还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造价管理,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总之,这一细则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计价依据,对提升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种栏目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类别列项0112 国家广电总局北戴河工作站施工组织设计,或按具体工种列项。
招标人指定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某些材料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
其余材料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的要求自行明确规格、型号和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品牌。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该要求投标人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提供报价分析和消耗量计算分析。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对要求提供分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分析表式或文字要求,并明确投标人提交报价分析表的时间。招标人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1、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由中标人于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前提交。
第三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的修正,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文件或招标答疑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具有对工程量清单修正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计价。
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和税金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四十条 金额(价格)均以人民币表示。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按照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四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单位应对承担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质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双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制工作时间、编制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具体事项。
第四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依据《计价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常规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没有价格信息的参照市场价格)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
第四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采用的计价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
(1) 招标控制价封面
(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3)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4)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5)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第四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依据进行综合单价的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
2、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编制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甲供材料),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由编制人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自行调查的市场价格确定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计价。组织措施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和其他组织措施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计费基础和弹性费率中值标准计价。
4、其他项目费中,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金额计价;计日工应按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数量并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其中的材料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没有价格信息的材料由编制人按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并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余杭区、萧山区)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他县(市)、区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备案。招标控制价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招标人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四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的修正。招标控制价备案后,由于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案管理机构重新备案,并以最后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第四十九条 为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设置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应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或由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废标。
第五十条 投标最高限价在招标文件发放时公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5天前向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抄告招投标监督机构。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人员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的误差范围在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以内的,原投标最高限价有效;误差范围在差错率允许范围以外的,原投标最高限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投标最高限价为准。
第五十一条 投标最高限价的复核结果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天内公布。大中型招标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投标最高限价复核时间延长的,经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作相应顺延。
第五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计价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相应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本人应在投标报价书上签字。
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等。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体育馆造价指标分析,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文件对费用内容组成另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2012城市规划实务真题+答案,投标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定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暂定价材料的损耗率。
第五十七条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五十八条 风险费的计算根据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