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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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4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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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5001

TSGG500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固容规》)是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该规程旨在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等环节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一、背景与意义固定式压力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化工制造等多个领域,是现代工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然而,由于其内部储存或处理的介质通常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或有毒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固容规》作为一项强制性技术法规,明确了压力容器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依据。

二、主要内容概述《固容规》涵盖了压力容器从设计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明确了《固容规》适用于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容积≥0.03m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适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以及某些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如军事装备、核设施中的压力容器等)。

#2.基本要求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3.设计要求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材料选择、结构形式、强度计算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特别强调了对极端工况(如超压、超温)下的安全性考虑。

#4.制造与检验制造单位需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在制造过程中,必须实施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例如焊接工艺评定、无损检测等。出厂前需完成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以验证压力容器的整体性能。

#5.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明确了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制度,要求使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备案。

#6.定期检验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和内容,分为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类。检验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工作,并出具正式报告。

#7.修理与改造对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提出了严格要求,确保修复后的设备仍然符合原设计的安全标准。重大修理或改造需经设计单位确认,并重新进行必要的检验。

#8.报废与注销当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存在无法修复的重大缺陷时,应按规定予以报废。报废后需办理注销手续,严禁继续使用。

三、特点与创新相比以往的相关规范,《固容规》更加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下特点:1.系统性:覆盖了压力容器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管理体系。2.先进性:引入了国际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标准,提高了我国压力容器行业的整体水平。3.灵活性:允许企业在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优的技术方案。4.可追溯性:通过严格的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台压力容器的信息清晰可查。

四、实施效果与影响自实施以来,《固容规》在我国压力容器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提升了安全性:通过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显著降低了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率。2.促进了标准化:推动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和使用的规范化,增强了产品的可靠性和一致性。3.支持了经济发展:为工业生产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4.加强了监管效能:明确了各方责任,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

五、总结TSGG500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它不仅为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技术支撑,也为我国工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未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固容规》将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树脂制造单位或者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进行注册以及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引导锅炉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锅炉水

处理产品和化学清洗质量。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水质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

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样取样点。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当设置锅水取样冷却装置;对于蒸汽质量有要求时,应当设有蒸汽取样冷却装置。水样取样点应当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并且符合相关标准对样品的要求。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

(一)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

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安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和有关规范及其标准进行安装,并且记录,对其安装质量负责,并且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安装竣工资料提供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中。

锅外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

采取锅内加药处理的锅炉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确定合理有效的加药方法

调试后的水、汽质量应当达到水质标准的要求,调试报告应当存入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处理管理、岗位职责、运行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作业人员。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水质标准的规定,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化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当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对于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应当每班至少进行1次分析。

为了防止备用或者停用的锅炉和水处理设备腐蚀以及树脂污染,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水处理检验的申请。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事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作。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考核按照《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要求的内容进行。

锅炉使用单位对因锅炉水处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负责,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包括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

停炉水处理检验。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锅炉水处理检验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

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周期如下:

(一)对锅炉使用单位抽样检验锅炉水、汽质量,至少每半年1次,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二)对水处理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至少每年1次检验。

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停炉水处理检验结合锅炉内部检验进行。锅炉水处理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要求进行,并且按照其要求单独出具《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报告》、《停炉水处理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水处理检验的同时,应当了解水源水质情况以及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水质合格率、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和排污情况;对水处理检验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检验机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水处理检验人员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及其水处理检验人员对其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锅炉清洗分为化学清洗和物理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不能以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要求进行。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化学清洗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仪表和质量保证体系。

新建锅炉启动前和在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清洗条件时,应当进行清洗。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清洗建议。

采取化学清洗方法时jc/t 1018-2020 水性渗透型无机防水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化学清洗单位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

锅炉清洗单位对其清洗质量负责。化学清洗时,其清洗质量的检验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规定进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核查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水质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锅炉水处理不合格造成严重结垢或者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锅炉水处理检验依照有关规定收费。

赣02g313、赣02g314、赣02g315: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现浇钢筋混凝土梁式楼梯、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屋面水箱(无水印 带书签)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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