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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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机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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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10〕29号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是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现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的一份重要政策文件。该文件主要针对规范上海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以及提升工程质量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文件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强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严禁围标串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确保项目按图施工、按期完工;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五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守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的出台,旨在通过强化监管和制度约束,解决当时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违规操作、质量隐患等,从而推动上海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文件实施后t/cfa 02010202-4-2017 开挖管道施工用球墨铸铁顶管,对规范上海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后续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

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

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

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

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

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封闭式楼梯模板施工工法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各专业定额站、建设工程

咨询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各种施工工艺框图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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