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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洪水规范水利洪水规范是指导水利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旨在确保水利工程在面对洪水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该规范主要涵盖了洪水分析、防洪标准制定、水文计算、工程结构设计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水利洪水规范要求对流域的水文特性进行详细分析,包括降雨、径流和洪水频率等要素。通过长期的水文观测数据,采用统计学方法确定不同重现期的洪水流量,为工程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常见的重现期有20年、50年、100年甚至更高,具体选择取决于工程的重要性及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规范明确了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标准。例如,大型水库、堤防和城市排水系统需满足更高的防洪要求,以保护人口密集区和重要基础设施。同时,针对特殊地区如山区或沿海地带,还需考虑地质条件和风暴潮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规范还涉及工程结构的设计原则,强调安全储备与经济性之间的平衡。比如,大坝的设计不仅要抵御设计洪水,还需预留一定的超标准洪水应对能力。并且,在施工阶段应严格遵循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建成后的工程达到预期性能。
最后,水利洪水规范也注重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淮南某水泥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预警机制、疏散计划和灾后恢复措施等,以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总之,这一规范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02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0283号
咨有天单位: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 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 本标准实施后取代SDn2一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 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12一78(B《水利水电枢 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补充规定》 和SDJ217一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 海部分)试行)》。 本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 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根据水利部1997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 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SDIT12一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 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SDJ217一87《水利水电枢 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 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规定, 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 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SDJ12一78和SDJ217一87的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 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 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 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 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 部调整, 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陈鉴王忠法魏山忠 陈肃利钟琦汪洪黄建和 种新柱蒋香档黄户知陈佳鞋
总则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 2.1 工程等别 2.2 水工建筑物级别 ................................................ 洪水标准 10 3.1 般规定·· 10 3.2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 10 3.3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 12 3.4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13 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14
建筑物超高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17
1.0.1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 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 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 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1.0.3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时, 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 方面的关系。
1.0.1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 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 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 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1.0.3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时, 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 方面的关系。
1.0.4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
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 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1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主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2.1.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 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2.1.3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2.1.3确 定
表2.1.3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2.1.4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 表2.1.4确定。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 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4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注 1.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2.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2.2水工建筑物级别
2.2.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其所在工 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 2.2.2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 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 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2.2.3水库大坝按2.2.1规定
2.2.3水库大坝按2.2.1规定
2.2.4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
表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表2.2.3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2.2.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 及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 物坝拱抽本99C政定
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 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
表2.2.6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2.2.7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 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 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2.2.8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过技术经济 论证,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
2.2.8 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指水发电、通航时淮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淮住建发[2019]258号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经过技术经济 论证,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
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 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 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2.2.5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堤 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一98确 定。穿堤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所 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 相应的级别高者确定。
3.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
3.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 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3.1.2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 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 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 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3.1.3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利水电工程的永 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 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3.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 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3.1.2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 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 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 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3.1.3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利水电工程的永 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 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3.2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 准,应按表3.2.1确定。
表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盖梁施工方案参考,1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