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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新清单4.1.5措施项目清单*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
1.5 措施项目清单*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门的规定计价,不得 争性费用。
4.1.6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市政工程道路及雨、污水管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 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 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分*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分*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 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 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 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 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 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 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个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它的相关资料。 4.3.4分*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分*分项工程量清 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 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 在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 1*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 约定。 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标文件与*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 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峻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抵扣。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 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 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县级融媒体*心运行维护规范(*共*****新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2019年4月),其后国家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若施工*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 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峻工结算。 8.2 工程峻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工程峻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工程峻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4.8.4分*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和 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本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峻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8.4分*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 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在工程计价*,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负责解释。 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峻工结算的,已峻工验收或已峻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 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峻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峻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 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 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峻工结算,无争议* 分的峻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0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会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南宁市帝王大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1 计价表格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