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资料归档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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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资料归档的规范

工程资料归档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形成的各类文件和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保存的过程。其目的是为工程的后续使用、维护、改建及审计提供可靠依据,同时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

在归档过程中,需遵循以下规范:首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涵盖项目的所有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监理文件、质量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文件等。其次,资料分类应清晰明确,按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同主体产生的文件分别整理,并按时间顺序或项目阶段进行编排。再次,归档形式应多样化,既包括纸质文件,也包括电子文档,且电子文档需符合数据安全与备份要求。此外,归档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工程资料归档还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法》等,确保归档内容符合法律要求。通过科学的归档管理,不仅能够提升工程管理水平,还能为未来的工程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资料也应及时交给档案资料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有关文件材料 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登记制度,所有项自的建设 与管理单位均应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报送《建设项目 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部门在加强收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开展 编研工作,完善提供利用手段与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 为生产一线提供服务,以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对于不能或 暂不能公开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单位提出的利用范围,做好保 密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水利工程档案,应按《水利部科学 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三章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 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 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 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包括拟定、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如勘测、设计、科研等) 产生的档案资料,除依据合同必须向委托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 和有关成果外,其余部分均应向产生单位的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七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 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 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

建设项自实行监理制度的,由各有关单位按以下原则汇总、整理 后交监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 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竣工图一般不得少于三套:一套交工程管理单位栏 案部门,一套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业务部门,一套交于工 程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当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少交一套) 凡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城市规划的重要项目,还需按国家档案局 的规定,增交一套给有关档案馆。集资或合资兴建的项目,可由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竣工图的份数。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与保管期限,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表中规定需由若十单位保存原件(多家 产权的,由投资多的一方保存原件),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止式开工前,建设单 位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 期限表》,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工程全过程将要产生的文件材料 规定出比较详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直接印发给工程各有 关单位,同时抄送给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

第五章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 同),应在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以下同)的领 导下,与工程(项目)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在组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时,要通 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国家 重点工程由国家档案局和水利部档案部门参加;部属重点工程由 水利部和有关流域机构的档案部门参加;水利部投资比例较大的 省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厅(局)的档 案部门参加;其他的省属重点工程由省档案局和各省级水利厅 (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参加;一般的地方水利工程由有关地、市 县档案局和水利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他项自则 由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 设计、监理、管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 理人员,依据本规定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特别是峻工图的编制与整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并写出 自检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在申请工程(项目 验收时,一并报送给验收主管单位,并抄送验收主管单位的档案 部门。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参加验收的档案 人员和建设、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与工程技术人 员组成档案资料验收组。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在验收工作结束时 写出验收专题报告(此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并将主要内容反映到鉴定书中);一般工程也应在工程峻工验收鉴 定书中反映出有关档案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汇报(工程建设与档 案资料管理概况和峻工档案资料自检报告)、参观工程建设现场 (了解工程结构及生产流程)、抽查有关档案资料(重点抽查峻工 图的质量)等多种方式进行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其中抽查工程 档案资料的比例:有关文字材料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10%;峻工 图不得少于总张数的15%。 第二十八条档案资料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档案资料工作概况:档案资料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员等) 和档案保管条件(包括库房、设备等)及有关档案乌烟瘴气形成、 积累、整理(立卷)情况高铁线路沉降观测技术交底,其中包括项目单位、单项工程数和产 生档案资料总数(卷、册、张)。2、峻工图的编制情况与质量。3、 档案资料的移交情况,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 有关数字。4、对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档案资料 在施工试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5、档案资料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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