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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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是规范铁路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验收全过程的重要法规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铁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及经济效益,推动铁路行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关于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首先,管理办法明确了铁路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等要求。它强调铁路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和交通运输网络规划,同时注重生态保护与资源节约。

其次,办法对项目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到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以及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每个环节都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特别是对于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体系,并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理制度以保障施工质量。

再次,安全管理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为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最后,在环境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铁路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轨道板施工技术交底,如噪声防治、水土保持等,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环评程序才能开工。

总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为我国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指导方针,对于提高铁路工程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时,应经项目管理机构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

第三章 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照铁道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并公布的《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铁办[1998]31号),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具体情况确定保密范围和密级,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保密委员会批准无权扩大、缩小、更改密级范围。

第八条 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项目管理机构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

(一)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不能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新增、临时产生的秘密事项由发生部门与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办联系,共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人员,并书面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确定的计划、设计、施工有关保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办确定密级。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涉及范围、内容中最高密级确定密级。

第十四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归口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办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

第十五条 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办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接触秘密事项的人员或部门的范围,由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限定。

第十七条 复制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并需经过保密办主任批准,并有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携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计算机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物理隔断,严禁涉密内容在内部专网及互联网录入和传输。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储存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凡超过保修期限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应送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单位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先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后方可送保修单位维修。

涉密计算机降低密级,不作为涉密机使用及拟报废时都必须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

第二十四条 涉及保密废纸、电子载体和影音、影像保密资料的回收销毁范围:

(一)按照规定清理回收需销毁的保密文件、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

(二)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本等。

(三)各项工作中产生的有涉密内容或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已过期或作废的涉及项目管理机构内部秘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确定属于保密的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保密措施,除经批准外,不得擅自入内。

第六章 检查和惩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由保密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保密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泄密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一条 为使项目管理机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结合项目管理机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铁路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建设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大力精简公文数量,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内部管理办法,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和批准。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适用于不相隶属的单位或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制版记、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在公文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发文年份、发文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重要的铁路电报应编发电字号,编制方法是在发文字号的单位代字后加“电”字。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概括,一般应标明发文单位名称、公文主题(事由)及文种(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以及专用名词等用书名号或引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有发文单位版头的公文,其标题可不标发文单位。

(七)主送单位: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均应标明主送单位。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容不下印章位置时,应采用调整行距或字距的办法,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

(九)附件:是公文的组成部分(包括文字、表格、示意图等)。公文如有附件某市集污输水管道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招标),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只发部分单位时应予注明。

(十)成文日期: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的主办机构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完整标明年、月、日。

(十一)印章:是公文生效及公文制发单位对公文负责的标志。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铁路电报可加盖电报专用章。用印应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主题词:公文除电报外应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按照上级单位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项目管理机构统一使用《铁道部公文主题词表》。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组成,一般标注3至5个。

(十四)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他单位或部门,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在主题词下一行标注“抄送”字样后,按先外后内、自上而下依次列出抄送单位名称。

(十五)印制版记:即公文印发单位名称和印发日期等,标于抄送单位之下。印发单位应标发文单位综合部沈阳-山海关电气化铁路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印发日期以公文打印的日期为准。

(十六)页码:是公文纸页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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