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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气候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该细则旨在通过加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提升建筑能效,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节能标准,特别是对寒冷地区冬季供暖和夏季制冷的能耗进行严格控制;二是加强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新型节能技术和材料,改善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是规范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能耗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能效评估;四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如太阳能、地热能等,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对违反节能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细则还注重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建筑节能工作,推动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通过实施该细则,黑龙江省期望在保障居民生活舒适度的同时,实现建筑领域的低碳转型,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2008.3.1日实施
东北网12月10日电 从本月31日起,我省将有双鸭山、牡丹江、大庆和七台河等4个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这是去年11月我省制定的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
该方案还规定:自2008年12月31日起,齐齐哈尔、佳木斯、鹤岗、鸡西、绥化、黑河和伊春等7城市规划区内“禁实”;自2010年12月31日起,全省县级市、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实”。
黑龙江建筑节能须严格验收
新建机关办公建筑成监督重点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监管,黑龙江省建设部门日前出台文件要求,新建机关办公建筑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t/cspstc 70-2021 短线法节段预制拼装桥梁监控量测技术规程 新建机关办公建筑成监督重点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监管,黑龙江省建设部门日前出台文件要求,新建机关办公建筑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文件规定,全省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在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或竣工的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有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项目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情况以及监督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推进检测水平的提高。
此外,对于在6月1日以后开工或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也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验收,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