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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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是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明确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制性标准监督中的职责,并对工程建设各参与方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规定,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环节均实行强制性标准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违反规定。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并掌握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通过了相应的标准化审查。

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的出台旨在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db53/t 168-2019 用水定额(滇)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暗龙骨吊顶(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吊顶)施工技术质量交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

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某管桩打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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