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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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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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是为指导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设计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环保设计,减少港口建设及运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港口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该规范涵盖了港口工程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和运营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例如,在水环境保护方面,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排放对海洋或河流水质造成污染;在大气环境保护上,强调控制扬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针对噪声问题,则需合理布局港区功能区以降低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对于固体废弃物,提倡分类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同时注重维护生物多样性,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此外,《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还提出了绿色港口理念,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来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碳排放,并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应用。通过严格执行本规范,可以确保港口工程既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又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3.6.6散装有毒液体采用专船定向、品种单一的卸船码头,可不设接收处理船舶有毒液体废水的设施。 3.6.7新建多品种散装有毒液体的装船港,必要时,可设置接收处理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的设施 3.6.8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6.8.1在有条件时,应送至生产该类有毒液体物质的工厂或送处理该类有毒液体废水处理站处理, 3.6.8.2需在港区处理时,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注:当废水中含有油类物质时,应在预处理中设除油工艺。 3.6.9港区散装有毒液体贮罐的洗罐水、泵房和管道的冲洗水,可采用与船舶洗舱水相同的处理 进行处理,并宜采用同一处理设施。

3.7.1港口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1未经处理的港区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人水体。 3.7.1.2生活污水宜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条件不具备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3.7.1.3当生活污水量很小,污水排人水体的环境容量较大时,可采用化粪池或沼气净化池处理,同时 应考虑远期建立二级处理设施;当污水量较小,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时,可采用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 3.7.1.4当环境条件允许时,海港生活污水可采用一级处理后深海排放。 3.7.2港区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进行计算;排至岸上的船舶生活污水量,应根据船舶生活污水 存储能力及到港艘次确定。 3.7.3港区及船舶生活污水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每人每日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取 30~50g;固体悬浮物可取35~50g;港区生活污水可取中值,船舶生活污水宜取下限值。 3.74生活远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7.4生活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7.4.1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于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近生活污水排出量大的区域,同主 要生产、辅助生产、生活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并宜预留处理能力或发展场地。 3.7.4.2生活污水处理站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7.4.3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池及氧化沟等。 3.7.4.4污泥处理应设污泥浓缩池或湿污泥池,并宜设污泥的消化、干化或脱水等设施。 3.7.4.5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化验室、值班室、维修间、贮藏间并配计量、维修、水质监测等设备 3.7.4.6寒冷地区港口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3.7.5食堂生活污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人生活污水处理站。 3.7.6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进行绿化和美化。

3.8.1散装化肥码头应收集码头面、堆场、装卸机械的冲洗水,并宜根据水质、水量确定处理方法。 3.8.2港口通讯中心及流动机械用电瓶充电间的废水应进行收集,并宜采用中和、沉淀等方法进行处 理。当含铅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可增加吸附除铅处理。 3.8.3一级危险品码头中剧毒及有毒物质的堆场、仓库应先清扫再冲洗。冲洗水应进行收集,并宜采 用以下处理工艺:

4.1.1港口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水泥等专业码头在运输、装卸、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 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法进行除尘和防尘。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 4.1.2石油、散装液体化学品等专用码头在货物运输、装卸、贮存作业产生的油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散 装粮食、木材码头熏蒸后排放的有毒气体和港口的燃煤锅炉产生的烟气、废气等,应采取防治措施。 4.2粉尘 4.2.1煤码头、矿石码头采用翻车机、螺旋卸车机卸料时,采用湿法或干法除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应在翻车机侧上方和受料斗口两侧设置喷水装置,选用雾化好的喷嘴。喷水系统的开闭,应 与翻车机联锁白动控制

4.2.1.4水资源缺乏和寒冷地区的翻车机房,应在下部受料口两侧设机械除尘装置

前沿设供船舶酒水的设施。 4.2.3煤炭、矿石码头采用门座式起重卸船时,应在落料处设防尘反射板及喷水抑尘装置。 4.2.4对设有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的码头,应在机头部位和落料点设喷水抑尘装置。 4.2.5煤炭、矿石码头的轨道式装卸机械应在机上设防尘用水箱或在地上设置供水槽、供水栓。 4.2.6煤炭、矿石码头,其前方的带式输送机宜设挡风板;码头和堆场之间的露天带式输送机应设密封 罩;带式输送机转运站应设置导料槽、密封罩、防尘帘和喷水抑尘装置或采用机械除尘装置。 4.2.7煤炭、矿石码头等露天堆场应设置喷洒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1应选用旋转可调的自动喷头,其设置应满足堆场覆盖和料堆高度的要求;供水系统的压力应 满足喷头射程的要求。 4.2.7.2北方港口的喷洒水系统宜设泄空装置。堆场喷洒水量应根据货种特性、气象等条件确定。当 资料不足时,堆垛表面含水率可取6%~8%,洒水强度可取每次2L/m²,每天洒水3~5次,计算洒 水量。 4.2.7.3堆场喷洒水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 4.2.8煤炭、矿石露天堆场的布置宜使堆垛的长轴方向与主导风向一致,并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墙、防 风网、防护林等防风屏障。 4.2.9煤炭、矿石码头翻车机房、皮带机廊道、码头面、转运站等处应设置水力冲洗设施。可按冲洗强 度每次5L/m²,每天冲洗1~3次计算水量, 4.2.10港区应配清扫车、洒水车或喷洒两用车;可根据需要配备真空吸尘车。 4.2.11用汽车集疏运吞吐量较大的干散货时,宜根据运量在堆场的出口处设置简易或机械洗车设施; 洗车污水应处理回收利用。 4.2.12散装粮食码头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装卸和输送设备。尘源点应设有吸尘口,并配置机械除尘 装置。筒仓工作楼应设置粉尘清扫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装置和满足防爆要求。 4.2.13散装化肥、散装水泥专用码头应在尘源点设置机械除尘系统。 4.2.14散装化肥、散装水泥专用码头生产区与辅助生产区、生活区之间,应按本规范第2.1.4条的规 定设卫生防护距离。 O号

4.3.1油品装卸工艺设计应有减少和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油品储罐宜选用浮顶式。轻质油品储罐 应设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喷水量可根据油品种类、气象条件确定。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盲板。 4.3.2石油码头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不小于1000m。 4.3.3散装粮食、木材的熏蒸应选用毒性小、熏蒸效果好的熏剂,并应采取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措施, 4.3.4筒仓散粮熏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4.3.5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采取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码头与辅助生产区、生活区之间应 按本规范第2.1.4条规定设卫生防护距离。 4.3.6石油、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港区内,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的作业场所,可设净化操作室。 4.3.7充电间排出的酸雾气宜设净化装置。 4.3.8生产、生活用燃煤锅炉排放的烟气必须设消烟除尘装置。除尘器可根据炉型、燃烧方式、使用燃 料等因素进行选择。

港口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超

5.1.2港口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应不大于以下标准值:

生产区:85dB(A); 辅助生产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 生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 5.1.3港口作业区边界处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5.1.4环境噪声和等效声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和 计算

5.2.1可控制在局部空间内的噪声的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5.2.1.2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且采用隔声间。 5.2.1.3以高频声为主的露天噪声设备,可在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5.2.1.4传播噪声的管道宜作阻尼、隔声处理或布置在地下。 5.2.1.5空气压缩机站、大型泵站等间歇性运行的站房,宜设置集中控制室。 5.2.2对混响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港口通信中心、调度控制室,可对天棚、墙面作吸声处理。 5.2.3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和通风噪声的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风机的高频带稳态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5.2.3.2空气压缩机的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以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或消声坑。 5.2.3.3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当气流通道内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可采用 微穿孔板消声器。 5.2.3.4高压、高速放空噪声,应采用小孔喷注消声器或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2.4对露天声源,当不宜采用隔声、消声或采用其他措施仍不能达到噪声标准时,应设卫生防护距 离。 5.2.5港口环境噪声和主要机械设备噪声,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附录A进行选取。

6.1.1新建港口工程的绿化系数应不小于表6.1.1的规定。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应不小于原有的 绿化系数

表6.1.1新建港口工程绿化系数表

5.1.2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的设计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可绿化面积的85%。 6.1.3设计绿化面积可按种植树木、花卉、草坪的实际占地面积增加15%进行计算。

钢梯施工方案20106.1.2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的设计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可绿化面积的85%。

煤炭、矿石码头生产区至辅助生产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宜设防护林、雄场边缘应设防 防护林带的宽度宜为5~10m;成林后的树木高度应不低于堆垛高度;林带应布置成透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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