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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海港通用码头是港口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装卸、储存和中转各类货物。其建设标准涉及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营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码头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性。以下为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的简要介绍:
1.选址与规划:通用码头的选址需综合考虑水深条件、地质情况、航道宽度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规划阶段应明确码头功能定位,合理布局泊位、堆场及配套设施,以满足多种货类的装卸需求。
2.结构设计:码头结构设计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充分考虑船舶吨级、波浪作用力、地震影响等外部因素。常见的结构形式包括重力式、板桩式和高桩式,具体选择取决于地质条件和工程造价。
3.装卸设备配置:根据货物类型(如散货、件杂货或集装箱),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如门机、桥吊、抓斗等。设备选型应注重效率与节能环保,同时兼顾操作灵活性。
4.安全与环保要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消防系统和监控装置。此外,还需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噪音和污水排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智能化管理:随着技术进步,现代通用码头increasingly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货物追踪、调度优化及数据分析等功能,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总之,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体现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促进港口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8281号文 《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 (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的要求,由交通部主编,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为具体主编单位, 会同交通部第一、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工作始终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节约用 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交通部发展港口事业的 有关技术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 益。经广泛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有关建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了本建设标准的水平。本建设标准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 单位和专家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为: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装卸工艺与 设备、建筑与建设用地、配套工程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六章。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总 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寄往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安定门内国子监28 号,邮编:10000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总则 7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9) 装卸工艺与设备 (10) 建筑与建设用地 (11) 配套工程····· (1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5)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 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海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 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 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港口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 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 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海港通用码头工程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海港通 用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 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海港和河口港新建通用码头工 程;对改、扩建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港外配套工程设施。 本建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系指单个泊位的建设指标,对连续 布置的多个通用泊位,其各项指标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 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建设的方针和技术经济政 策,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药用水、加强环境 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采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 产率,改善劳动条件和经济效益的先进、成熟的装卸工艺与设备; 当需要引进国外新技术和设备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六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 比较,综合优化,选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投资省、经济效益高的 建设方案。 第七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符合港口总体布局规划 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期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并适当
留有发展余地。 海港通用码头的布置,应充分利用水域和岸线,码头前方、库 场及集疏运等各环节的通过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因地制宜 地采用多种集疏运方式,尽快形成装卸效率高、集疏运畅通、配套 设施较为完善的综合生产运输体系。 第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按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 服务的原则进行建设;同时应符合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主 经营,并能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机制等要求。 第九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设计年吞吐 量、设计船型、货种、资金条件和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确 定。一般情况可按下列规模划分: 一、设计年吞吐量为25×10~45×10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 型宜为10000DWT级以下; 二、设计年吞吐量为35×10~60×10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 型宜为10000~20000DWT级; 三、设计年吞吐量为45×10~70×10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 型宜为20000DWT级以上。 上述规模中当年吞吐量为较大值时,适用于装卸钢铁或散杂 货为主的泊位,较小值适用于装卸件杂货为主的泊位。 第十一条海港通用泊位的合理泊位利用率,应根据设计年 吞吐量、设计船型、泊位装卸生产率、船舶在港费用、港口投资和营 运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 单泊位的泊位利用率范围值应为50%~60%,多泊位的泊位 利用率范围值应为60%~70%,当泊位利用率超过70%时,应首 先考虑提高装卸效率或增加作业线数,如泊位利用率仍不能满足 生产要求时,则宜增加泊位数。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由水域设施和陆域设施组成的主要建设 项目内容包括:码头、港池、防波堤、锚地、护岸、防汛设施、工作船 码头、进港航道、陆域形成、装卸机械设备、堆场、仓库、道路、铁路、 给排水、供电照明、消防、机修、暖通、供油、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 生、通信、导助航、港作车船、计算机管理、生产建筑、辅助生产和港 内生活建筑、计量、海关、联检、交通管理及其他配套设施。 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项目内容,对新建工程应根据港口的依 托条件和实际需要设置部分或全部;对改、扩建通用码头工程必须 充分利用港口原有设施,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 建港具体条件需要,积极开展成组装卸·提高装卸效率,充分发挥 泊位通过能力。 第十四条装卸工艺系统的选择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 较,并应考虑加快车船周转、各环节生产能力要相互适应,满足高 效、安全、合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装卸工艺设备的选型,宜优先选用技术先进、安全 可靠、操作灵活、能耗低、污染小、维修方便的国内产品。 第十六条码头前沿应选择通用性强的装卸机械和设备;其 数量和选型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设计船型、货种以及装卸工艺等 因素确定。 码头前沿应采用船机和岸机联合作业的方案。岸机配置不宜 多于2台,起重量宜采用5t~16t;对散杂货为主的泊位也可根据 需要配置较大起重量的岸机;对3000~5000DWT级的通用泊位宜 配置台架式起重机。 第十七条水平运输及库场机械选型,应根据货种运输距离、 货物堆垛形式等因素确定。 件杂货的水平运输,当运距较短时,可采用铲车;当运距较长 时,可采用牵引平板车、低台架卡车。散杂货的水平运输,可采用 移动胶带式输送机、自卸卡车或牵引平板车。 仓库的堆、拆、垛作业宜采用义车或桥式起重机。堆场作业宜 采用轮胎式起重机或轨道式起重机。 第十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前沿不宜设铁路装卸线。当码头前 沿直取量较大时,可考虑设置铁路装卸线。
第十元东海港通用响大的位直,应态重远祥在水沐及) 掩护条件好、波浪及水流作用小、泥沙运动较弱、离岸较近的水域 内。 第二十条海港通用码头的平面布置,应符合港口总平面布 置的要求,各种建、构筑物,特别是同类设施的布置,应力求集中、 紧凑,相互协调。 第二十一条海港通用码头的泊位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尺 度、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及系缆要求等因素确定。其单个泊位长度, 可按设计船长加富裕长度确定;对布置在折线转折处的通用泊位, 其泊位长度必须满足船舶靠离作业的要求,并应根据码头结构型 式及折线夹角的大小确定。 对在同一岸线上连续布置的多个通用泊位,其泊位的长度应 根据不同大小船舶的到港概率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十二条海港通用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应考虑大潮时码 头面不被淹没,其具体高程应根据船型、装卸工艺、水文、气象、船 舶系缆、码头与陆域后方高程的衔接和掩护条件等因素·并参照邻 近现有码头高程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保证设计船型 在满载情况下的安全停靠。其深度应按设计船型满载吃水和富裕 深度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十四条海港通用泊位的库场堆存能力,应与泊位通过 能力相适应。库场建筑面积应根据年进库(场)货运量、堆存期、单 位面积堆存量和集疏运条件等因素确定。库场建筑面积指标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以散杂、钢铁为主的通用泊位每万吨设计年进库、场货运 量所需库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m; 二、以件杂为主的通用泊位每万吨设计年进库、场货运量所需
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850m。 第二十五条海港通用码头的仓库建设应以大跨度单层库为 当陆域面积较小,可建多层仓库,并应配置相应的库内机械。 适应货种变化,可考虑采用拆装式钢结构仓库。 第二十六条海港通用泊位的生产、辅助生产及港内生活建 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当地条件设置。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可参 表1所列指标。
注:当装卸件杂货为主时,取用表中上限;当装卸散杂货为主时,取用表 中下限。 第二十七条海港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xxx煤业井巷煤矿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泊位的 设计年吞吐量、船舶吨级、码头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和集疏运方 式等因素综合确定。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2所列 指标。
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 表2
注:1当装卸散杂货为主时,取用表中上限;当装卸件杂货为主时,取用 表中下限。 ②表中不包括港内铁路调车场的占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