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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一种用于监测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的安全设备,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天然气、冶金、制药等行业以及家庭和商业场所。其主要功能是实时检测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并在浓度达到或超过设定的报警阈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从而提醒人员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使用规范
1.安装位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气体的密度确定。对于比空气重的气体(如丙烷),传感器应安装在靠近地面的位置;对于比空气轻的气体(如甲烷),传感器应安装在高处。此外,安装位置应远离通风口、门窗等气流较强的地方,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报警阈值设置报警阈值应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设定。通常,一级报警值设为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的25%,二级报警值设为50%。用户不得随意调整报警阈值db61t 1464-2021 陕西省公路工程固化土基层技术规范,以免影响安全性。
4.电源与连接确保设备供电稳定,使用专用电源适配器或电池。若采用集中监控系统,需正确连接信号线,并定期检查线路连接是否牢固。
5.应急处理当报警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关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并组织人员撤离现场。严禁在未查明原因前继续使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设备。
6.环境要求检测报警器应在规定的温度、湿度范围内使用,避免高温、高湿或腐蚀性环境对设备造成损害。
通过严格遵守以上使用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能够有效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引用标准 基本要求 安装范围及检测点的确定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 固定式仪器的安装 检查与维护 8维修与标定 · 附录A(提示的附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本标准的4.1.2,5.1,6.4,7.2.3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在油气田勘探、开发、集输等生产过程中,为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和使用,准确预报 可燃气体的浓度及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春张继峰许铁民王云秀傅祖贤张庆泉
可燃气体检测报管器使用规
J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集输等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场所安装和使用固 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H3063一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11G693一199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3.1油气田易燃、易爆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3.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域的要求。每个检测器的有效检测距离 在室内不宜大于7.5m,在室外不宜大于15mo 3.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3.4安装和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有经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 证和消防认证。
a)原油中转站以上的油泵房、计量间、含油污水泵房、阀组间、脱水器操作间; b)输送天然气的压缩机房、计量间、阀组间和收发球间; c)轻烃系统的压缩机房、计量间、阀组间、收发球间、储罐区和装卸设施; d)凝析油和汽油的泵间、计量间、阀组间、储罐区和装卸设施; e)液化石油气泵房、灌瓶(充装)间、计量间、气瓶库和储罐区; f)原油装卸设施应符合SH3063—1999中4.2.2的规定。 1.2在以下场所宜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a)原油沉降罐操作间、原油储罐区; b)含油污水罐区。
4.2.2露天或半露天的生产设施按室外要求设置检测器。
5.1.1按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 5.1.2按使用场所被测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5.1.3按检测点的数量选择单路或多路检测报警器。 5.1.4按报警控制器安装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选择报警控制器的防爆性能。 5.1.5按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选择检测器和控制器的温度适应范围
选择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 b)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 c)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内; d)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5%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 e)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土25%以内; f)响应时间:吸人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 g)电源电压的影响:发生土10%的变化时,报警器精度不降低。
6.1检测器安装高度应根据可燃气体的密度而定,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当 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²(标准状态下)时,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0.6m;当气体密度小于或等于 0.97kg/m”(标准状态下)时,安装高度距屋顶0.5~1.0m为宜。 6.2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综合空气流动的速度和方向、与潜在泄漏源的相对位置、通风条件而确定 并便于维护和标定。 6.3检测器和报警控制器应以受到最小振动的方式安装。 6.4在易受电磁干扰的地区,宜使用铠装电缆或电缆加金属护管。 6.5检测器应注意防水,在室外和室内易受到水冲刷的地方应装有防水罩;检测器连接电缆高于检 测器的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6.6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规定。 6.7报警控制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7.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接受过专门培训,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7.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接受过专门培训,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7.2应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维护。 7.2.1每周按动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7.2.2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项目包括:
a)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 b)故障灯; c)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 d)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 e)检测器防水罩。
7.2.3对7.2.2中涉及安装在高处的检测器,检查周期可适当延长,但需保证正常运行。 7.3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定,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5.2中的 要求时应修理,并作好检测记录。
对7.2.2中涉及安装在高处的检测器,检查周期可适当延长,但需保证正常运行。 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定,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5。 修理,并作好检测记录。
8.1.1维修和标定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8.1.2经维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按8.2.1的要求进行全项标定。新安装的应经标定验收,并 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道路安全施工方案,方予投入使用。 8.1.3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寿命及时更换。
8.2.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标定应根据JJG693中的规定项目和步骤进行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表A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表
安徽师范学院实验楼暖通工程施工方案原稿缺项。 一编辑注
原稿缺项。 一编辑注
注:本表采用SH3063一1999附录A中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