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建设前期施工用电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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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建设前期施工用电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doc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DB51/T 2799-2021 高速公路景观及绿化设计指南.pdf(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谈判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前修改谈判函中的谈判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谈判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采购人设有最高谈判限价的,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最高谈判限价,最高谈判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有效期为60天。

3.3.2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其谈判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谈判。

3.4.3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谈判截止后供应商撤销谈判响应文件的。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谈判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谈判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谈判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谈判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谈判方案优于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谈判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谈判方案。

3.7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谈判函附录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工期、谈判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谈判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谈判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谈判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 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谈判响应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2 谈判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

4.2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首次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谈判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4.3 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供应商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5.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谈判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6.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6.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 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财政部令第74号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

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谈判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谈判文件、开标、评审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就 (项目编号: )评审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评审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接受、不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宴请等好处或利益。

三、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

四、现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之前也未参加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谈判文件等的咨询、论证工作,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五、如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如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利害关系包括:参加评审活动前3年内曾是谈判或者响应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在其中担任董事、监事,或者曾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与谈判或者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本人近三年内与谈判或者响应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个人及家庭与谈判或者响应供应商存在投资或入股关系;所在单位与谈判或者响应供应商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关系、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谈判或者响应供应商中担任高级职务或与采购业务相关的职务或担任顾问。

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采购的谈判小组,对你方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长沙市湘江东岸戴家河急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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