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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网络更新维修服务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doc(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1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GB/T 23331-2020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pdf(16)磋商保证金证明
(18)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9)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20)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2.2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正本必须为彩色复印件,其他方式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采用制作(制作的电子文档为不可修改文档,如:式)。
12.4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磋商企业法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磋商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
13.2 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磋商前须知”注明的时间、送达;
(2)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5 磋商签到时需提供:
(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本)和副本(2本);
(2)电子标书()1份;
(3)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复印件)。
14. 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 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4.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14.3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磋商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 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 允许投标人在磋商截止期前撤回其磋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磋商。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6.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 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6.3 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6.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6.5 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7.1 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7.1.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7),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7.1.2 除投标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7.2 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7.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1)未提供电子文档的;
(12)投标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13)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投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7.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7.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7.4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5 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8.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根据商务、技术、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推荐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成交(满分100分)。
18.2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六、定 标
19.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9.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9.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1 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0.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若交货期在30日之内,必须在磋商文件要求的交货期内签订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
21.2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需先向甲方缴纳合同款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21.3 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1.4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5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6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2.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磋商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 废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3.1 投标人在磋商截止期后撤回其磋商的。
23.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彩色透水砼施工方案23.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3.4 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5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3.6 未按照招标、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3.7 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成品烟道安装专项施工方案23.8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3.9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