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地监测系统专项规划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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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地监测系统专项规划项目.doc

20.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可读1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记录一览表”一份。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胶装侧须标记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土建工程技术交底(36份),并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共几页、第几页等字样,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否则其投标无效。

12.3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记录一览表”一份,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年****月****日:(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3 投标人如投多个包,投标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14.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4.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4.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6.2 开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3 开标时,由投标人对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确认,以确保递交的投标文件没有被提前开封过,并签字确认。

16.4 身份验证: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正本,由投标人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5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开标时,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6.6 响应答疑: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答疑时间,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现场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7.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7.3 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17.4 评标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

18.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8.1.1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1.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未按第11款中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7)产品交货时间、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未提供电子文档或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的;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

18.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8.1.1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8.2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8.2.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18.2.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8.2.3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18.2.4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8.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8.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6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19.2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19.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9.4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预制楼梯休息板及垃圾道技术交底(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0.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0.2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20.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学校校舍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本,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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