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幼儿园锅炉采购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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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幼儿园锅炉采购竞争性磋商.doc

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1 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磋商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6.2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T/CPARK 25-2022 电机转子动平衡试验技术规范.pdf,邀请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参加。磋商小组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3 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6.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文件(上册)进行审查。

17.2 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磋商。

17.3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18.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磋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磋商小组推选磋商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磋商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磋商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

(7)维护磋商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磋商结果,有20.4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磋商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2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磋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3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磋商。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磋商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4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可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8.5 磋商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磋商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磋商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8.7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9.1 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符合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1.1 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1.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未按第11.2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产品交货时间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

19.1.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9.1.1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2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8),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磋商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3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19.4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9.5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6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0.2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磋商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磋商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0.3 磋商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20.4 磋商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磋商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磋商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磋商结果,并在磋商报告中记载;磋商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磋商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磋商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DB37/T 3718-2019标准下载21.推荐并确定成交人

2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排序由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1.2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磋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

21.3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2.2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DB37/T 5205-2021 房屋白蚁防治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无水印版).pdf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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