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地下自来水暖气管道维修工程-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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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地下自来水暖气管道维修工程-竞争性磋商.doc

(5)具有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年度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供应商可提供公司章程);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年11月至年4月中的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保凭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年至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冠梁及挡土墙专项施工方案(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10)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1)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12)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贰级以上资质和有效地安全生产许可证;

(13)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提供建造师执业证、注册证、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14)省外供应商须提供进青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15)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6)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要求

照图施工,达到国家现行技术规范,符合验收标准。

4.1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4.2 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4.3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数量,暂定金额、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列入。

4.4 供应商在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首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

4.5 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首次报价有调整,则该调整金额将会以百分比形式套用于首次报价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税金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此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如下:

(±)调整金额

百分比= ×100%

4.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响应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4.7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出现单价遗漏情况,视为供应商向采购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成交,供应商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4.8 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第一章)的,视为无效报价,将被淘汰。

4.9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明的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或其持有的《青海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磋商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费率并要求按此金额或费率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八)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报价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出现两个及以上金额的(不论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

参加本项目磋商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成交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应是供应商本单位职工。

注:以上内容为针对本项目的最低要求,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否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

第五章 磋商程序

1、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1 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小组出具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报告后,在磋商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

3.3 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4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4.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和知识产权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3)响应文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

(4)响应文件中未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

(5)响应文件中未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4.2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1)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出现《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要求》中第4.9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复核,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汇总表、单项工程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进行分析,对明显不合理的单价(如明显偏高或偏低)项目,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提醒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3.5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6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单位同意(由采购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3.8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小组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3.9磋商小组经过三轮以上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最终报价由供应商填写“最终报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的要求;

最终报价表一旦递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3)供应商最终报价由磋商小组当场宣布。

(4)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对提交最终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1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12 综合评分办法

3.1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与信誉四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3.13 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一)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且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 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

4.2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3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 对于违反磋商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注:本采购合同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与磋商文件中的“采购人”含义相同;

“投标人”与“供应商“含义相同;

“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及“磋商文件” 含义相同。

发包人(全称): (甲方)

承包人(全称): (乙方)

5.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项目经理_上岗指南_不可不知的_500个关键细节.pdf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JGJT60-2012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pdf人民币(大写) (¥ 元);

(1)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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