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第三次土地调查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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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第三次土地调查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12.3磋商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第11.1款要求制作并编制目录、页码。

12.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采用或光盘制作, 格式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式),内容必须和纸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完全一致,包括页码、签字、盖章等。

12.5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GBT 21120-2018 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pdf,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磋商文件正本、所有副本、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所有副本密封在一起),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

13.2密封后的磋商文件均应:

(1)按“投标单位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送达;

(2)磋商文件密封袋用“于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 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所有磋商文件都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文件。

14.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单位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投标单位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6.2 磋商时,投标报价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与磋商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7.2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单位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投标单位;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单位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单位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单位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并由投标单位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单位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标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

(7)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8)不按磋商小组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未提供电子文档的;

(11)磋商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12)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3)磋商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单位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单位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偏差率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与信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满分100分)。

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参考)

20.推荐并确定成交投标单位

20.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投标单位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投标单位。

20.2成交投标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投标单位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投标单位,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投标单位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1采购人与成交投标单位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备案。

2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投标单位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投标单位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3签订合同时,成交投标单位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投标单位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2.4成交投标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投标单位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投标单位,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2.5磋商文件、成交投标单位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2.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单位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投标单位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单位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投标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8成交投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大通县第三次土地调查试点项目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中标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某长螺旋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secret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某办公楼幕墙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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