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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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2) 投标专用袋用“于年7月18日上午9:00之前不准启封”标签密封。

13.4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3.1-13.3条要求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受理。

14.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

HJ 1127-2020 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 γ 核素测量技术规范14.2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至磋商地点。

14.3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1集中采购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投标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6.2 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3磋商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7.1 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磋商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项目服务期、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最终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8)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4比较与评价: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后,由确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投标人综合实力、服务能力、质量方面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拟选择8家会计师事务所入围承接主体机构库。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8家的,在满足竞争性磋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全部入围。

20.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1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2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2.3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2.4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3.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不足《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应商家数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等有关规定。经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服务承接主体,为保证所购买服务的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甲方向乙方购买财政厅监督检查业务服务,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专业人员或由乙方单独承担完成服务事项,并由甲方根据服务质量、数量综合考虑费用基准、考核结果等因素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承接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检查业务。

第三条:服务费用基准与支付方式

1.按招标确定的价款,服务费用基为: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元/人/天、中级会计师 元/人/天、助理人员 元/人/天,并根据服务量、难易程度适当浮动,浮动比率不超过10%;

2.服务费用的实际支付金额按照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情况考核结果按比率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1)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情况考核成绩为90分(含90分)以上按照总协议价款支付;

(4)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情况考核成绩60分以下按照总协议价款的70%支付;

3.服务费用支付方式采取项目完成后结算。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选定你单位为服务承接主体的合同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青海省财政厅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承接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条件的。

(4)甲方通过考核乙方服务质量,认定乙方服务质量不再适宜提供服务的。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和被检查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填写《承接主体提供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情况考核表》并提出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应与服务费用挂钩。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将乙方纳入“承接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服务主体机构库”进行管理;

阡县中等职业学校整体搬迁工程土方回填施工方案2.对乙方提供服务中形成的资料、检查报告等进行审核;

3.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考核;

4.根据乙方服务质量优劣保留或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

5.提供乙方所需资料;

6.综合考虑考评结果等因素按协议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1.根据自身条件派遣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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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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