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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警示片竞2015-056号.docx9.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报价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投标报价文件封面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电信营业大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9)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3)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13)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投标人最终报价表
注:凡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0.投标报价文件份数和签署
10.1投标人按照要求准备一式三份投标报价文件(1份正本和2份副本),每份投标报价文件均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报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印,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书一概不予接受。
10.2投标报价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0.3投标报价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10.4要求投标人提交电子标书(光盘)一份,并在光盘上做**项目投标报价文件和投标单位名称标签。
四、投标报价文件的递交
11.投标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封装在统一印刷或自行定制的“投标专用袋”中,并按要求标明投标报价文件编号、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11.2密封后的投标报价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中注明的时间、送达;
(2)投标专用袋应当用“于年4月8日9:00时(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2.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日期
12.1投标人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将投标报价文件送达开标地点。
12.2集中采购机构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期之后送达的投标报价文件。
12.3若集中采购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期,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允许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声明撤回投标报价文件,但提交最终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4.1集中采购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谈判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为准,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14.2 开标时,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3谈判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4开标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应答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5.1 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2谈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5.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投标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5.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6.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6.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对投标人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投标处理;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报价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服务的内容、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服务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采购预算额度的;
(9)投标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投标报价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报价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做出承诺,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谈判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6.3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终投标报价。
17.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7.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以提供的投标报价、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优惠条件等因素按优劣程度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7.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7.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19.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9.3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9.4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19.5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0.1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后撤回其投标的。
20.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0.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0.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0.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0.6未按照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0.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0.8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0.9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0.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 项目(青政采竞招(货物)—056号)的谈判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 . 的 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 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规定与标准。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前期考察费、产品费、设计费、修改费、检验费、手续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交付使用;交货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GB 11968-2006 蒸压加汽混凝土砌块.pdf,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省政府采购中心,由履约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无棣县振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蒸汽锅炉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书”,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省财政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年)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