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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宅楼(2号)门及地砖维修更换竞争性谈判.doc(3)联合体协议书;
(4)谈判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某市地铁南北线一期工程盾构第一标段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谈判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谈判报价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谈判报价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谈判报价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谈判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谈判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投标。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谈判报价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截止后供应商撤销谈判报价文件的;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法人代表证书(或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者严重偏离市场价的;
(4)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5)建筑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注册证、安全考核合格证;
(6)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针对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正本中附原件);
(8)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栏中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截图时间为:谈判时间截止前6天内);
(9)谈判响应文件的格式及签字、盖章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以上(1)~(9)条强制标准要求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体现。
若不符合上述任何条款之一者,则该潜在供应商不能通过本次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其谈判响应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3.6 备选投标方案
此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
3.7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谈判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谈判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谈判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确认或盖单位章,否则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部分不予认可。
3.7.4 谈判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胶装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 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2 谈判响应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采购人的名称和;
(3)供应商的名称和,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谈判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谈判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报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谈判报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报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供应商撤回谈判报价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5.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谈判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谈判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谈判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 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财政部令第74号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
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开标、评审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财政部令第74号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
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谈判响应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供应商,或者协助供应商撤换谈判响应文件,更改报价;
(2)采购人向供应商泄露标底;
(3)采购人与供应商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供应商或采购人额外补偿;
某房营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用(4)采购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供应商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GB/T 50105-2010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2)供应商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谈判响应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