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小学暖气管道自来水管道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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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暖气管道自来水管道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docx

8.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8.2 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4 澄清和修改涉及调整报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报价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该调整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GB/T 2423.24-2022标准下载,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9. 报价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必须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3 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4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报价予以拒绝。

10. 报价文件组成

报价文件由报价函、资格证明文件、报价表、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构成。本次采购,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规定提交报价文件。其中加★项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公开报价后补正。

11.2 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本项目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投标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投标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11.3 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11.4 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11.5 对于数量型技术指标,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

11.6 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11.7 供应商须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单价及其他事项,如有不足,可自行补充。

11.8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公开报价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审时予以考虑。

11.9 报价优惠应对应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免费服务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审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11.10人工工日单价须依据济南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11.11供应商再次报价时,所有规费、税金、人工费等不可竞报的价格均按照山东省最新规定执行。

11.12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供应商将有二次(含)以上报价的机会,每次报价均应书面确认。

11.13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1.14工程所用材料由供应商购买,但材料产地、品牌、质量、价格必须经采购人验收确认。

12. 政府采购政策

12.1 节能产品优惠办法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小组在综合评审时将给予所属节能产品的评审价格5%的价格扣除;节能产品将以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

2) 具体计算方式为:节能产品的评审价格=其报价—报价*扣除比例;

3)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在报价文件显著位置列出某项/某些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并列明节能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品牌、型号;未按要求列明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4) 如发现供应商不如实填写、列明的,如成交将取消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财政监管部门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并停止其参与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

5) 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12.2环境标志产品优惠办法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小组在综合评审时将给予所属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价格5%的价格扣除;环境标志产品将以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

2) 具体计算方式为: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价格=其报价—报价*扣除比例;

3)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在报价文件显著位置列出某项/某些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并列明节能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品牌、型号;未按要求列明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4) 如发现供应商不如实填写、列明的,如成交将取消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财政监管部门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并停止其参与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

5) 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12.3中小企业优惠办法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小组在综合评审时将给予小微企业的评标价格6%的价格扣除;小微企业将以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

2) 具体计算方式为:小微企业的评审价格=其报价—报价*扣除比例;

3) 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十七),并提供声明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函原件及证明材料原件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4) 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5) 如发现供应商不如实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的,如成交将取消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财政监管部门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并停止其参与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

6) 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12.4残疾人企业优惠办法

(1)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13.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相关问题

13.1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相关问题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执行。

14. 报价文件装订与编写

14.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报价文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报价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

14.2 报价文件须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报价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报价文件,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14.3供应商必须保证报价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4.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报价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分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报价予以拒绝。

14.5 报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才有效。 因报价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4.6 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用幅面的纸张打印。

14.7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装订必须采用非活页形式胶装或线装,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并在首页编制“报价文件目录”。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报价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4.8 供应商应准备的报价文件份数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供应商在每一份报价文件封面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供应商应保证报价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4.9 报价一览表为在公开报价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规定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4.10供应商须单独准备三份报价一览表,同时提交电子版报价文件一份。电子版报价文件的存储介质为形式,格式为可编辑状态。供应商应保证单独准备的报价一览表及电子版报价文件与报价文件正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单独准备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正本有差异的,按无效报价处理;三份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15. 报价文件签署

15.1 组成报价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规定。

15.2供应商在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报价一览表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15.3供应商须在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报价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以及单独密封的3份报价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报价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16. 报价文件密封和标记

16.1 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副本分别装袋密封送达,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二十三):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

16.2 电子版报价文件(1份)密封在报价文件正本内,并在标签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

16.4为方便见证律师检查供应商的资格,请供应商另外单独准备一套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具体需要提供的资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报价资格。

16.5 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6.6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报价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7.1 报价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次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保证金数额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17.2报价保证金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缴纳: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金须从供应商开户行中汇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及其他形式递交的保证金。所提交保证金的款项须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交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指定帐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采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的供应商,请遵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的通知》(鲁财采〔2011〕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7.3 收款单位:山东康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舜城支行

某学院实验楼暖通工程施工方案帐 号:2403 2906 3199

17.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被视为无效报价。

17.5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6供应商须提供《报价保证金退付申请表》(附件二十四),并单独密封,于报价截止时间前当场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的,影响供应商报价保证金退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8.1自公开报价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日。报价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报价将被拒绝。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报价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报价文件的其他内容。

19. 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9.1报价文件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T/CECS 1048-2022标准下载,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9.2 如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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