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救护车采购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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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救护车采购项目.doc

(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注:1.报价超出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测试、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等一切费用。

(二)采购项目需求清单表

注: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广场中心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x,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采购项目无相关执行标准

四、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包括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投标有效期: 90 天(供应商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本投标有效期,格式参考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

供货要求:符合采购方所需车辆上述基本参数要求和车辆配置。 (三)完工期:年7月份前完成。 (四)质保期(服务期):基础车辆验收合格后24个月或行驶50,000公里。救护车医疗部分质保期为12个月。 (五)验收要求:保证供应的汽车为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专业救护车,并且是全新、未使用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品,所有单证齐全,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能够在韶关地区正常上牌并正常使用。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的政府采购项目。

2.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3.2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任意一项或多项记录名单;同时,供应商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3.3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实质性要求。

2.4“中标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当是本国货物,本项目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1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5.1.4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5.1.6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

5.1.7在招标过程中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或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查阅相关通知或公告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在修改通知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天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的,视作同意修改内容。

6.2供应商未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7.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7.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8.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分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每个分包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8.2供应商应当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8.3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4如果因为供应商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9.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当以人民币报价,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报价的,以人民币报价为准。仅以外币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9.2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第三部分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明细报价表》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9.3《投标明细报价表》填写时应当响应下列要求:

9.3.1无报价的项目视为此项目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3.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当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当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9.3.3应当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9.4每一种规格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10.1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11.1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1.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1.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12.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2.1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2.3 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金额、操作流程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五点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第3小点交纳投标保证金事宜)

13.1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必须已报名本项目,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与投标保证金的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13.3投标保证金有效与否,将以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作为判断依据,如出现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问题,将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到账时间作为判断依据。请各供应商充分考虑到银行转账的时间差,适时提前转账(建议供应商在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的2个工作日之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4供应商参与分包项目的多个分包,应当分别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在相应的分包获取子账号,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13.5供应商参与重新采购的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登录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重新获取新的子账号,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13.6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3.7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中标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到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14.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

14.1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供应商应当现场提交投标文件。

15.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5.1 供应商应当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当附在投标文件中。

15.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署才有效。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供应商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装,每套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外包装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编号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6.2投标文件必须符合以下密封要求:在不对包装进行破坏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无法从包装内掉出或被取出,且他人无法看到投标文件的内文内容。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17.2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17.3 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18.1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五、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1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原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根据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内用户需求书(包括供应商资格、评审细则等)的合法、合理性进行询问和质疑,应当直接向本项目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受理并答复有关事项[联系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五)采购人受理质疑联系事宜];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内除用户需求书外的内容以及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合法、合理性进行询问和质疑,应当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答复有关事项。

19.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9.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9.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9.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邮编、及;

19.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19.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9.3.4事实依据;

19.3.5必要的法律依据;

19.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9.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提交质疑函时应当附网上报名回执),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必须按采购文件的约定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后,才能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19.5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二次或多次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的DBJ53/T-69-2014标准下载,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受理。

19.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质疑函必须以原件现场提交的方式提交(格式见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附件1.询问函格式和附件2.质疑函格式)。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必须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索取质疑受理回执书,受理日期以质疑受理回执日期为准。

新区工业区##路与滨河路研发中心主楼施工组织设计19.7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联系事项

通讯: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策法规部

七、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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