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长隆项目临时供水服务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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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长隆项目临时供水服务项目.doc

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天内施工完成,供水期为三年。

4.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4.2、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包括资料整理)。

4.3、中标人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4、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接受采购人派出的人员监督,并按甲方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工序某某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精品范本】.doc,否则要返工处理,返工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不返工,则当中标人违约处理。

4.5、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施工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合格,不发生一般或以上级别安全事故,如发生一切工伤事故及机械损坏的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5.1、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均按国家、地方或行业(排列在前者优先)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执行。

6.1、供水服务期为三年。确保供水管道的建设及后期维护工作能顺利供水。

7.1 付款方式按四期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

(2)管道建设完成及验收并进行供水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

(3)供水服务期满二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

(4)供水服务期满三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

7.2 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采购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

2.3、“监管部门”是指:政府采购中依法享有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机构。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2.5、“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6、投标时,两家或以上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

2.7、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踏勘了解,但有关费用和安全事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负责。

2.8、答疑会:不组织。投标人若有疑问,可依法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3.3、如招标文件无特别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竞争。进口产品的范围及规定按财库[2007]119号文件及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执行,且进口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价格。

3.4、若所投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范围的,须按该目录执行。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评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3.5、若项目采购内容涉及电脑采购的,投标人所投电脑必须装载正版专业版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

3.6、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若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8、中标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得将中标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型企业分包。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项目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人须于收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结果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项目的中标服务费(若通过银行汇款交纳的,须由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入)。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计算结果低于6000元,按 6000元收取。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4.3、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后,凭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中标通知书》。如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须同时递交中标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6) 在招标过程中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评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6.2、在规定的时间内,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人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7.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发出修改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十五个日历日,在征得各投标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缩短投标准备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1、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0.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0.2、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管机关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报价的,以人民币报价为准。

11.2、投标人应按照“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明细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11.3、《投标明细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4、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参加投标的除外)。

13.1、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2个,且必须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单位为主体单位,联合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13.2、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且在有效期内。

15.1、投标人应递交能证明其所投产品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16.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即年04月16日18时00分之前向清远市恒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交纳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入,且以到达指定帐户的时间为准)。

16.1.1、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如下:

   户名:清远市恒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清远人民二路支行。

   帐户:6561 6707 7893。

16.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3、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如无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投标人递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函》载明的帐户信息无息原额一次性退还落标投标人;如有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退还。

16.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将本招标项下的政府采购合同送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递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函》载明的帐户无息原额一次性退还。

16.7、若项目被评定为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投标人递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函》载明的帐户信息无息原额一次性退还。

1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处理: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投标的截止期和有效期

17.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要求澄清的文件除外)。

17.2、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3、投标文件应在开标之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7.4、特殊情况下砌筑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七份(正本一份和副本六份)、《开标函》一份(开标函包括《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函》四份文件),另附电子版一份(单独密封递交)。

18.2、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代表用姓或姓的首字母亲笔签字或加盖骑缝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格式内注明要求签字或签署的位置必须为亲笔签字。否则2020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作无效投标处理。

18.4、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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