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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拨款专项资金教学设备基护模型采购项目.docx12.2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准备响应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制作,电子文档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即正本的彩色扫描件(必须是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待胶装的正本的彩色扫描),格式采用。
12.4 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2.5投标文件的书脊处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GB/T 39217-2020 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pdf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 供应商如投多个包,响应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13.3 密封后的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送达;
(2)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年1月5日09:30(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响应文件提交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 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谈判地点。
14.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4.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最后谈判报价前撤回其响应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最后谈判报价后不得撤回。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6.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谈判活动。供应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谈判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6.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3 谈判时,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4 谈判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从青海省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与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谈判。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谈判。
17.2 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 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评审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7.4 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8.1 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
18.2 首先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 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谈判保证金的;
(3)响应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4)谈判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额度的;
(5)产品交货期、谈判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6)所提供产品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7)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未提供电子文档或电子文档与纸质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9)评审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 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该内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谈判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谈判小组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如果谈判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18.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最后谈判报价表。
谈判小组按最后谈判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及服务承诺优劣顺序排列。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 谈判小组按最后谈判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较优的为成交供应商。
21.1 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告成交结果。
21.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
22.3 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审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2.4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5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的依据。
23.1 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3.2 终止谈判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后撤回的。
(2)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谈判、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1.5%
2、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3、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已商定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及收费标准的不按上述标准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谈判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大兴生产基地后勤楼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形式为总价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税金、辅材费、验收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入关手续费、税费及不可预见费(清单漏项)等全部费用。
三、交货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GB/T 37267-2018标准下载,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