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违法建设拆除和垃圾清运工程竞争性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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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区违法建设拆除和垃圾清运工程竞争性谈判.doc

(2) 谈判专用袋用标签密封。

11.3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第11.1条要求将谈判响应文件密封或未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2.谈判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GBT35529-2017标准下载12.1谈判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竞谈地点相同。

12.2所有谈判文件都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之前送至谈判地点。

12.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

13. 谈判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谈判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谈判。

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谈判活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应为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供应商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谈判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4.2谈判时,谈判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谈判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3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4谈判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2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非实质性响应);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谈判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5.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竞争性谈判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5.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6.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16.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对供应商的相关谈判资格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谈判文件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设计要求。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谈判处理;非实质性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专家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谈判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谈判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3)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4)谈判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5)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6)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谈判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8)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谈判处理的其他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谈判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谈判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附身份证明和)答复或承诺,该内容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谈判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谈判小组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6.3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17.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7.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7.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8.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8.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19.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9.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19.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9.5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报市财政局依法进行处理:

20.1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后撤回其谈判的。

20.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0.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0.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0.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0.6未按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0.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0.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0.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0.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0.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99号)规定执行。由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西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发包人):

成交供应商(承包人):

合同金额: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成,一次交验合格,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 元待工程交验合格后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年)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由发包人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2、标准文本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投标报价文件及附件;

6、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工程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规定办理质量保修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工程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完成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支付给承包人。

1、工程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工程质监部门进行验收。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需方通知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修复或更换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3、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七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承包人承认其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行《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青建工[2007]218号文件,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2、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承包人主体行为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

3、本工程所需主要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调剂材料需满足设计和符合国家标准,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加工订货成品、半成品及构件的供应方式,由承包人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负责加工订货,发包人有权对质量负责监督。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所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突出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对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工程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抓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同时,还应健全为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抽验检查制度。

5、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某三级公路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6、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承包人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8、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9-2011)》,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争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

9、施工期间应努力做好与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挖孔抗滑桩施工组织设计-secret,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10、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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