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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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docx

第三十二条 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北京市国家体育场鸟巢立面次结构及钢梯安装工程施工方案,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二、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忽视产品质量某钢结构展厅施工组织设计,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五、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三十五条 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厂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按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办公楼内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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