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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县级以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docx(二)**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长沙市*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
(三)县级以上*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长沙市*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江汉康居还建小区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报送上一级**常委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民族乡、镇*民代表*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湖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常委会组成*员五*以上联名,县级**常委会组成*员三*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民政府、*民法院、*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员。
第四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员过半数不满意的,由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受质询机关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专门委员会组成*员过半数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常委会组成*员和本级*民代表*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民法院院长、*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对由其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工作*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或者县级以上**常委会组成*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JT/T 1265-2019标准下载,并提供有关材料。
**常委会组成*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
第五十条 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体会议。
撤职案提请**常委会表决前,全体提案*要求撤回或者部分提案*要求撤回且坚持提撤职案的*员少于法定*数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委会报告XXX花园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该项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一条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