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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docx(五)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礼仪,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庭审时,应当穿着律师袍,佩戴律师徽章;特殊情况不便穿着律师袍的,应当着正装并佩戴律师徽章。
第三十八条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生态治理一期景观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不得游说、引诱受援人将法律援助改为有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律师名义办理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法违规执业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经核查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律师。
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建议纳入执法执纪监督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执业行业自律,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培训,建立健全律师调查处理机制,纠正和处理律师违规违纪的执业行为。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拒不告知案件有关情况的;
(二)不配合、不协助或者阻碍律师依法收集证据,应当按照律师申请履行调查职责而没有履行,应当签发调查令而不予签发的;
(三)依法应当安排律师阅卷而不予安排的;
(四)依法应当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拒绝或者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的;
(五)未按规定通知辩护律师开庭时间或者重大程序性决定的;
(六)违反规定,限制或者阻碍律师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
(七)对律师因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而未及时制止、处理的;
(八)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全检查的;
(九)其他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三)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五十二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工业园两桥一路工程道路及桥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五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委托书查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某银行装修改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x,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