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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docx(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 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黎阳航空小镇市场百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pdf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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