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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docx二、及时召开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工作座谈会,加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示范城市(区)之间、各示范城市(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三、加强示范城市(区)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工作。举办培训班,对示范城市(区)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及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等知识培训。及时将商标战略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的相关文件、视频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国商标网上予以汇总发布。
四、加大对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开辟商标战略宣传专栏,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组织示范城市(区)及其企业参加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考察活动及各类大型展会,为示范城市(区)提供宣传交流平台。 (上)
五、为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向示范城市(区)提供相关商标统计数据,支持示范城市(区)建立商标数据库。
七、加强示范城市(区)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及海外维权工作。对示范城市(区)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示范城市(区)企业商标在海外遭到侵权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
八、对示范城市(区)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九、对以示范城市(区)特色文化和自然景观等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的予以重点保护。
十、建立示范城市(区)之间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动和协调机制。推动各示范城市(区)之间建立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形成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合力。
十一、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制定时,要听取征求示范城市(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示范城市(区)积极参与商标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
桥梁安全技术交底书十二、向示范城市(区)免费发送《中华商标》、《中国工商报》、《商标通讯》、《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等资料。
十三、鼓励示范城市(区)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对示范城市(区)企业提交的商标许可、质押申请进行审查。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扶持措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工作、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示范城市(区)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大力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